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豪

Case No.DCCC 92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2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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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志豪 (LEUNG Chi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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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2月6日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偉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陳彭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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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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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8月13日下午,警員在樂華南邨奐華樓19樓進行監視。大約在5時47分左右,被告由19樓電梯大堂走向A1906室,並在該單位門口停下來和拍門。被告形跡可疑,警員於是上前截查被告。

3.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十六個可再封膠袋,內有氯胺酮(證物P1)和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紙包,內有少量氯胺酮(證物P2)。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是「幫阿棠帶㗎咋」,並說給他一次機會,只是賺一點錢,尚未收錢。在警署內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身上的十六包和膠盒內的紙包的氯胺酮,都是一個叫阿棠的人給被告。阿棠吩咐被告在晚上9時把毒品帶到旺角,等候進一步指示。被告會得到$200元的報酬。

4.經化驗後,十六包膠袋內的毒品是16.40克粉末,內含12.18克氯胺酮;而膠盒紙包內的,則有0.05克粉末,內有微量的氯胺酮。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2,072元。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2,800元港幣、$200元人民幣和一部手提電話。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4歲,他過往的管有毒品罪都是涉及氯胺酮。被告因為一時貪念,才干犯這一宗販毒罪。被告感到後悔,亦呈上他的求情信。被告承認他是多次倚靠毒品渡日的癮君子,亦因為母親最近要入院治病,才猛然醒覺自己的不智和愚蠢。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理,亦承諾他會遠離毒品,重投社會。經法庭查詢後,被告聲稱他不能提供那個叫阿棠的男子的進一步資料。

判刑

6.被告現年24歲,但已經有七項定罪。他在十五歲多的時候,即是2004年2月,已經干犯藏毒罪,接受感化。但是被告並沒有珍惜那次機會,沒有改過自新,反而在2006年11月重犯,當時法庭只是判被告罰款。被告再一次受到法庭的寬大處理,直至2009年3月,被告再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在2012年的2月17日離開喜靈洲戒毒所。但不出半年,被告便干犯今次更加嚴重的販毒罪,只是為了$200元便替人販毒。

7.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求三分一刑期扣減,實質是明智之舉。本席相信氯胺酮的毒害,特別是對青少年人而言,已經眾所周知。上訴庭在2008年的6月,在許守城一案中,已經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刑期,以期收阻嚇之用。一般而言,涉及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12.18克氯胺酮,量刑起點可以是四年三個月。但本席相信被告會遵守他對自己、對母親的承諾和承擔,遠離毒品這條不歸路。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較低的4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至32個月。

8.明顯地,本案是看到年青的被告人是受毒販的利用。被告曾經入戒毒所,但是本席亦希望被告今次能夠真正重新做人,徹底戒毒。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