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偉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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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81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2年第481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2012年12月10日 裁決書日期:2012年12月10日 裁決書 1.被呈請人反對本呈請,他提出幾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是,呈請人沒有向他解釋他所簽訂的擔保書的內容,而他也不理解該擔保書的內容;第二,呈請人沒有給他意見,着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第三,呈請人沒有向他指出該擔保書是一份各別和共同責任的擔保書;第四,他一向認為他只需承擔擔保債項的65%;第五,呈請人已與他有協議,接受他只需承擔擔保債項的65%。 2.就第一點,呈請人在法律上沒有責任向被呈請人解釋擔保書的內容,而被呈請人在簽署文件前,應對該文件有所理解,因為簽署後,他是要就該文件的內容負責。 3.呈請人也沒有責任勸喻被呈請人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被呈請人是一名商人,他應該明白怎樣保障自己的權益。 4.呈請人在法律上也沒有責任向被呈請人解釋該擔保書的責任是各別與共同,被呈請人自己有責任去理解須承擔的責任是甚麼。 5.至於被呈請人自己認為只需承擔擔保債項的65%,他這想法對呈請人在法律上的權益並沒有影響。 6.至於被呈請人指,曾與呈請人協議,只需他承擔所擔保債項的65%,被呈請人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曾有這協議。 7.被呈請人今天更聲稱,滙豐銀行曾代表呈請人與他商討和解條款,但他不能提出任何文件,指呈請人曾授權滙豐銀行作代表,所以本席不接納這聲稱。 8.而且正如代表呈請人的大律師所述,就算按被呈請人所說,他只需承擔擔保債務的65%,他也未有償還這數額。所以本席現頒下破產令兼訟費令。
呈請人: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延聘黃俊傑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林澤銘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