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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芬齡法官於2010年1月28日在2901與2935/2004兩案判欠債人敗訴,兼要他承擔該案原告人的訟費,訟費數額於2012年3月2日被評定為HK$656,521.86,該數額連同利息在2012年7月10日已累積至HK$746,281.80,而欠債人沒有償還這數額的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