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王子文的事宜

Case No.HCB 5378/2012
Court
HCB
Date10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537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2年第5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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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王子文(債務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陳耀星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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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2012年12月10日

裁決書日期: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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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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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芬齡法官於2010年1月28日在2901與2935/2004兩案判欠債人敗訴,兼要他承擔該案原告人的訟費,訟費數額於2012年3月2日被評定為HK$656,521.86,該數額連同利息在2012年7月10日已累積至HK$746,281.80,而欠債人沒有償還這數額的部分或全部。

2.欠債人在反對本呈請時指出朱法官的裁決書有多處謬誤,並要求本席不要宣布他破產,但欠債人並沒有就朱法官的判辭提出上訴,所以該判辭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本席必需根據該判辭,及其後評定的訟費,對欠債人作出破產令,本席現頒下破產令兼訟費令。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譚百全律師行委派鄭健一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林澤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