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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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內含31.5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44.82克混合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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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9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內含31.5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44.82克混合劑。 2.在2012年6月7日下午7時許,被告被發現在九龍油麻地澄平街與東莞街四處張望,警員上前截停及搜查,發現其右前褲袋有一個黑色膠袋,內藏14個透明膠袋,內載有220個小包。經化驗後,證實為上述份量的毒品,市值約32,000餘元。 3.警誡下,被告承認海洛英供自己食用。錄影會面下,他更進一步承認在旺角以每小包200至300元購入。其後在6月8日,在荔枝角收押所內,被告如廁時亦排出另一小包載有0.19克混合劑,內含海洛英鹽酸鹽。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所有毒品作販運用途。 4.被告現年47歲,過去從1984年起共干犯16項刑事紀錄,包括1997年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曾被判監禁8½ 年。另外在1997及2008年亦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最後在2009年因盜竊罪再判往戒毒所至2010年5月獲釋。 5.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一女兒11歲,即將來港與他團聚。被告倚靠公援維生,平日只有不穩定之散工工作,心想賺取多些金錢供他們在港居住及讀書,才干犯此案,望予以輕判。被告也承認自己現在是癮君子,上述毒品也有部分是供他自己食用。 6.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已訂下量刑指引,牽涉10至50克,應判以5至8年監禁。本案牽涉31.56克海洛英,已可以約6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加上被告以往更曾兩次干犯相同控罪,法院更可把判刑起點再作提高。畢竟被告現在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同類控罪已約在10多年前,且上述毒品部分為他自己食用。 7.本席經考慮後,認為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已為合適,認罪後減為4年。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年監禁。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46/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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