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志龍

Case No.DCCC 101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1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1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志龍 (WU Chi-lung)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瑞德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律師盧浩輝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2011年8月26日午夜時份,在元朗又新街置富中心2樓景福宮一間韓日料理的經理發現店鋪大門的門鎖有被撬的痕跡,於是報警處理。餐廳需要用$1,000元弄好門鎖。

3.2012年9月6日約凌晨12時50分,警員看見被告手持一把菜刀和螺絲批,在上述的餐廳前門,正在以螺絲批撬弄門鎖,過程約是三十秒。被告的行為導致餐廳警鐘響起,被告立刻掉下螺絲批和離開。警員立刻追截被告,在該大廈的1樓截停被告。經一番糾纏後,警員制服被告。在查詢下,被告說他用螺絲批打算撬開餐廳的前門。

4.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欠下高利貸一筆錢債,因此打算爆竊。被告曾經在上述餐廳工作,但不滿被遺散。被告甚至承認他曾經在2012年1月期間企圖爆竊該餐廳,但沒有偷取任何東西。被告今次亦打算入屋犯法。

5.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1)被告確認他被捕時所說的口頭招認;

(2)被告澄清他應該在2011年8月期間企圖爆竊前述的餐廳,而不是2012年的1月;

(3)他因為欠債而爆竊;

(4)被告在2011年8月初,在前述的餐廳工作,但在8月中便被遺散;

(5)被告承認他在2012年9月6日帶同菜刀和螺絲批到案發現場;

(6)被告在2011年8月帶同螺絲批撬弄餐廳的門鎖;

(7)被告只有兩次企圖爆竊該餐廳。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5歲,沒有刑事紀錄。他在1997年以家庭團聚理由來香港定居。被告已婚,有一名十個月大的兒子。被告因為生意失敗而欠債三十多萬。被告是家中獨子,母親有病而行動不便,但今日亦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在被捕後,第一時間向警方招認。而第一項控罪則純粹是被告的招認才能夠定罪。被告願意賠償$2,000元給餐廳,作為餐廳的損失補償。辯方律師聲稱,被告並不是從家中帶菜刀到案發現場,而是在餐廳的樓梯找到菜刀。被告呈上他的求情信,承諾會改過自新,不再犯事。

判刑

7.姑勿論被告如何得到案中提及的菜刀,但警員是看到被告帶著菜刀和螺絲批到餐廳門前企圖撬開門鎖,然後入屋犯法。本席審視該菜刀,是一把普通大的菜刀,但刀鋒約有二十公分長。這可算是攻擊性武器。而在法理上,被告可被控第12條的嚴重入屋犯法罪。該罪的最高刑期可以是終身監禁。被告現在被控兩項企圖爆竊罪。企圖犯案的判刑與實質干犯該罪行的判刑可以是相同的,即是最高刑期可處監禁14年。

8.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在1997年來港定居,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亦試圖創業,但沒有成功,這樣亦可見被告為生活奮鬥的精神。本席相信被告是真的真誠認錯,亦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對自己、對家庭都有承擔。

9.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刑期起點是兩年半。被告帶同菜刀和長的螺絲批犯案,而企圖爆竊他曾經工作過的餐廳,這可算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本席認為第二項的控罪中,餐廳並沒有損失,而控方第一項控罪亦是基於被告坦白招認。當然,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被告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決定對被告從輕發落。

10.就第二項控罪,量刑以較低的21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4個月。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同樣地以21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4個月。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亦以從輕發落為目標,決定兩項判刑同期執行。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珍惜這次法庭對他的輕判,實踐他的承諾,改過自新,訂立正面的人生目標,對社會作出多一點的貢獻。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