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文俊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35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5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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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文俊 (第一被告人)
  吳亦東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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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Sabra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elwyn SO Kai Ming,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第一、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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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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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被告人承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350克氯胺酮。另外,第二被告人承認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390克氯胺酮。

今年4月10日晚約八時,一隊警員在青衣鹽田角村一帶監視,當時警員見第一被告人在1號屋附近等候,稍後,第二被告人從29號屋出來,行往第一被告人處,把手中的黑色膠袋交給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伸手入袋內摸過後,行往停車場方向,警員在停車場入口附近截查第一被告人,在黑色袋內搜出三袋涉第一項控罪的氯胺酮,另有一袋裝有約一公斤毒藥(磺胺),第一被告人承認替第二被告人將這些氯胺酮運送給人,可得報酬3,000元。與此同時,另一些警員在29號屋門前截停第二被告人,繼而進入該屋1樓搜查,在睡房發現四袋涉第二控罪的氯胺酮,還有4.1公斤磺胺、一個電子磅、兩隻匙羹和一個膠篩,全部染有微量氯胺酮。第二被告人承認替阿強運送毒品,和把三包氯胺酮交給第一被告人,可得報酬1,000元。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共約297,000元。

第一被告人現年22歲,沒有犯罪紀錄,自幼由祖母帶大,他受教育至中三,未婚,曾任職咖啡店和跟車,犯案時失業。他因不良朋友影響而吸食氯胺酮,更受引誘,為錢犯案,現在知罪行嚴重,希望法庭輕判。他的家人來信,表示被告人意志薄弱,因誤交損友而犯案,希望法庭給他機會,重新做人。

第二被告人現年20歲,自幼父母離婚,由祖母照顧,他沒有犯罪紀錄,他受教育至中三,未婚,曾做裝修和運輸,月入約八千,犯案時失業。因經濟問題和有毒癮而被唆使犯案,現在非常後悔。第二被告人的家人來信指,第二被告人誤交損友,無心向學,家人現在十分痛惜。

律政司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是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上訴庭指出,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本席也考慮了辯方呈堂的判例,本席強調,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第一項控罪涉350克氯胺酮,應以九年零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兩被告人罪責相若,刑罰應該一樣,兩人認罪,可分別減刑三年零兩個月,兩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各判監六年零四個月。

第二項控罪只關於第二被告人,毒品份量是1,390克氯胺酮,根據許守城案,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4年以上,本席現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二被告人的背景和年青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他認罪可獲減刑5年,現判被告人入獄10年。

考慮到整體刑罰,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6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被告人兩項控罪共需入獄十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