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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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0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7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2年11月27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4個月監禁。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尹嘉琪女士是大嶼山東涌逸東街8號逸東商場108至110號舖惠康超級市場(「惠康」)的收銀主任。於2012年5月31日約下午3時15分,上訴人於收銀處就一些杯麵及飲品付款後,推着一嬰兒車離開惠康,但防盜警鐘響起來。控方第一證人大叫「有人響機」及「先生等一等」。她在惠康外截停上訴人對他說:「先生,你響機。」她看見嬰兒車內沒有嬰兒及在側邊掛有兩包紙尿片。 3.控方第二證人是惠康的經理,他問上訴人是否有兩包尿片沒有付款。上訴人說兩包尿片是在其他地方買的。他回到辦公室查看閉路電視,見到上訴人從一女子接過兩包尿片後,將它們掛在嬰兒車上,而該女子推着惠康購物車早於上訴人離開。他於是報警。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時說,他常到東涌探訪他認識了10多年的辯方第二證人。案發當日,他與辯方第二證人到惠康購物及把一些在街市已購買的物品放在辯方第二證人的一輛嬰兒車內。 5.在惠康內,他們把一些飲品及杯麵放在嬰兒車內。辯方第二證人也選擇了兩包尿片,上訴人將它們掛在嬰兒車上。 6.在收銀處時,辯方第二證人在他後面,他只拿出嬰兒車內的物品付款,因為尿片是辯方第二證人購買及由她付款,但他沒有為意辯方第二證人有沒有這樣做。 7.他付款後,發現辯方第二證人不見了。根據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當上訴人在付款時,她接到丈夫的電話,指女兒哭得很厲害,甚至嘔吐,她於是匆匆返家,沒有通知上訴人。 8.上訴人等了一會,仍不見辯方第二證人,於是離開,但防盜警鐘響起來。在惠康的職員和經理查問是否有東西沒有付款時,他說他剛付款及展示收據。經理拿兩包尿片往收銀處查核後指它們未有付款。上訴人才意識到尿片未有付款及提出即時付款,但為經理所拒絕。 9.他在等待警察來臨時,致電辯方第二證人。辯方第二證人帶同女兒來到惠康解釋,但經理不聽。她亦向警方表示是誤會及尿片是她買的,但警察只着她與經理商討。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指控方證人之間在庭上的證供有不吻合的地方及與他們的證人陳述書內容有分歧,因此裁判官不應接納他們的證供。 討論 11.上訴人所批評的主要是裁判官所作的事實的裁定。其實他所指證人證供的不吻合及分歧的地方,裁判官已加以處理:
12.裁判官也仔細地分析了上訴人及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才認為他們並非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她在裁斷陳述書中列舉出他們的證供中的不合理和矛盾的地方,並詳細地道出她不接納他們的證供的原因。 13.事實上,他們兩人的證供中的很多說法都與惠康的閉路電視的片段相矛盾。裁判官所達致的事實裁定是完全合理和合符邏輯。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須加以干預。 14.踓然裁判官不接受上訴人及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但她沒有因此而認為上訴人有罪。她是在控方的證據的基礎上裁定上訴人確實地偷竊這兩包尿片的:
15.案中的證據其實是非常的強而有力。上訴人根本就沒有任何上訴的理據。 結論 16.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