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俊偉

Case No.HCMA 70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0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0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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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游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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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2年11月27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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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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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4個月監禁。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尹嘉琪女士是大嶼山東涌逸東街8號逸東商場108至110號舖惠康超級市場(「惠康」)的收銀主任。於2012年5月31日約下午3時15分,上訴人於收銀處就一些杯麵及飲品付款後,推着一嬰兒車離開惠康,但防盜警鐘響起來。控方第一證人大叫「有人響機」及「先生等一等」。她在惠康外截停上訴人對他說:「先生,你響機。」她看見嬰兒車內沒有嬰兒及在側邊掛有兩包紙尿片。

3.控方第二證人是惠康的經理,他問上訴人是否有兩包尿片沒有付款。上訴人說兩包尿片是在其他地方買的。他回到辦公室查看閉路電視,見到上訴人從一女子接過兩包尿片後,將它們掛在嬰兒車上,而該女子推着惠康購物車早於上訴人離開。他於是報警。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時說,他常到東涌探訪他認識了10多年的辯方第二證人。案發當日,他與辯方第二證人到惠康購物及把一些在街市已購買的物品放在辯方第二證人的一輛嬰兒車內。

5.在惠康內,他們把一些飲品及杯麵放在嬰兒車內。辯方第二證人也選擇了兩包尿片,上訴人將它們掛在嬰兒車上。

6.在收銀處時,辯方第二證人在他後面,他只拿出嬰兒車內的物品付款,因為尿片是辯方第二證人購買及由她付款,但他沒有為意辯方第二證人有沒有這樣做。

7.他付款後,發現辯方第二證人不見了。根據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當上訴人在付款時,她接到丈夫的電話,指女兒哭得很厲害,甚至嘔吐,她於是匆匆返家,沒有通知上訴人。

8.上訴人等了一會,仍不見辯方第二證人,於是離開,但防盜警鐘響起來。在惠康的職員和經理查問是否有東西沒有付款時,他說他剛付款及展示收據。經理拿兩包尿片往收銀處查核後指它們未有付款。上訴人才意識到尿片未有付款及提出即時付款,但為經理所拒絕。

9.他在等待警察來臨時,致電辯方第二證人。辯方第二證人帶同女兒來到惠康解釋,但經理不聽。她亦向警方表示是誤會及尿片是她買的,但警察只着她與經理商討。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指控方證人之間在庭上的證供有不吻合的地方及與他們的證人陳述書內容有分歧,因此裁判官不應接納他們的證供。

討論

11.上訴人所批評的主要是裁判官所作的事實的裁定。其實他所指證人證供的不吻合及分歧的地方,裁判官已加以處理:

「17. 本席細心逐一考慮辯方質疑第一證人證供的結案陳詞,裁定該些陳詞未能使控方案情存疑,或提升辯方案情。例如:

(i) 辯方指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就第二證人問被告人的問題,是有分歧。按第一證人的證供顯示,第二證人曾問被告人是否有兩包尿片未付款。但她不甚記得第二證人,有否問過被告人有否東西未付款。致於第二證人,他表示曾問被告人,有否東西未付款及是否未有就該兩包尿片付款。不過,就書面證供及庭上證供的分歧,第二證人也曾提及,因事發至他在庭上作供已有三個月,他不記得該兩條問題,應是「撈亂咗」及有記錯的情況。本席認為兩名證人證供均顯示第二證人曾問過被告人有關該兩包尿片的付款情況,並無真正分歧。致於就另一個問題,由於第一證人是不甚記得第二證人有否問該問題,本席亦留意到控辯雙方並無問過第一證人,她在第二證人到場後有否說過任何話,故此本席認為第一證人此方面的證供,也與第二證人的說法並無抵觸。無論如何,這點也不影響本案重點,也不會使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存疑;

(ii) 就該兩條問題,辯方亦質疑第二證人庭上的證供與其書面證供不符。他已清楚解釋因事發至他在庭上作供已有三個月,他不記得該兩條問題及應是「撈亂咗」,及當時記錯。本席認為當日事發突然,有記錯的情況,及因事隔三個月,有「撈亂咗」的情況,亦不足為奇。但這並不影響他的證供整體上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iii) 辯方指若被告人是有意,不會把該兩包尿片放在黄色的鈎,引人注意,及被告人並無逃走及。本席認為此乃中性證據,與意圖無關。

18.   基於上述分析,本席找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第一及第二證人證供,亦接受他們的證供為事實裁決…」

12.裁判官也仔細地分析了上訴人及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才認為他們並非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她在裁斷陳述書中列舉出他們的證供中的不合理和矛盾的地方,並詳細地道出她不接納他們的證供的原因。

13.事實上,他們兩人的證供中的很多說法都與惠康的閉路電視的片段相矛盾。裁判官所達致的事實裁定是完全合理和合符邏輯。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須加以干預。

14.踓然裁判官不接受上訴人及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但她沒有因此而認為上訴人有罪。她是在控方的證據的基礎上裁定上訴人確實地偷竊這兩包尿片的:

「19. 根據不爭議事實、P2的錄影片段及P3相片B、C及J顯示,被告人鈎了該兩包尿片在該嬰兒車的鈎上,及未有為該兩包尿片付款。考慮到(i)該兩包尿片的體積並非細小,也如辯方陳詞指是相當大; (ii)該兩個黄色的鈎是位於該嬰兒車的手柄,亦與該手柄顏色明顯有别;(iii)被告人推著該嬰兒車離開該超級市場時,也是推著該手柄,本席認為,在該些情況下,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當被告人離開超級市場時,他明顯是知道該兩包未付款的尿片是掛在該嬰兒車,亦可以完全排除他不記得該兩包尿片的說法。此外,P3(C) 亦清楚顯示,被告人掛該兩包尿片到該些鈎時,亦因其體積大而非平排,並出現了該兩包尿片的袋邊有接觸,及因該接觸而呈現袋邊向外的狀態向著被告人的方向,及P3(F)亦顯示該兩包尿片是很接近被告人的腿部前面位置,本席認為,該些證據進一步反映,被告人在推著該嬰兒車,準備離開該超級市場時,也因該兩包尿片的擺動及接近他的腿部,知道該兩包未付款的尿片的存在。

20.   本席認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人於案發時有不誠實意圖,挪佔了該兩包尿片,而該兩包尿片是屬於牛奶有限公司,即該超級市場,的財產,而他是有意圖永久地剝奪牛奶有限公司該些財產。」

15.案中的證據其實是非常的強而有力。上訴人根本就沒有任何上訴的理據。

結論

16.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