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官展豪

Case No.HCCC 28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8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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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官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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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s Catherine F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Boey CHU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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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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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販運360克氯胺酮。

今年3月27日晚十時許,一隊警員在觀塘瑞寧街、雲漢街一帶執行職務,當時警員見被告人手持一黑色膠袋,行入瑞寧街榮豐士多,當時他神情緊張,警員覺得可疑。後來,警員在士多外截住被告人,帶他到附近一學校後門搜查。警員在被告人皮褸左右袋搜出兩個黑色膠袋,每個黑色膠袋內裝著一透明膠袋,內有涉案毒品。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56,000元。

被告人現年19歲,2000年與母親和兩姊來香港跟父親團聚。他受教育至中一,曾任職侍應和物流公司,月入約7,800元。父親2008年患癌,接受治療後,已不能繼續裁縫工作。被告人於2010年8月因販運氯胺酮判入更生中心,去年3月出獄,約一年後再犯同類罪行,明顯沒有珍惜機會。被告人聲稱有毒癮,每月約花1,500元吸食可卡因。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知道刑期頗長,希望在獄中進修,再融入社會。本席亦希望他能成功。

律政司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是監禁9至12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販運360克氯胺酮,應該以九年零七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