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華生

Case No.DCCC 89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9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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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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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Simon K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湛耀強律師行律師Mr Cham Yiu Keu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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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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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馮華生(男)(47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2年8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港鐵紅磡站C出口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4.84克可卡因的47.75克固體。

案情

2.本案是一宗簡單的截停搜查案件。簡言之,被告人於2012年8月2日下午被警方於紅磡港鐵紅磡站C出口截停,經搜查後,警員在被告人攜帶的一個麥當勞紙袋內發現兩個煙盒,每個煙盒內各載有一個內有懷疑危險藥物的可再封口膠袋。同時,警方亦發現被告人身上當時管有七部流動電話以及現金港幣總值12,681.2元。警方隨即將被告人拘捕及警誡。警誡下,被告人聲稱有關證物是他買來自用的可卡因。期後,有關的思疑毒品被送檢,化驗結果證實兩個煙盒內所藏的危險藥物是可卡因,份量就與控罪書所載之相同。

被告人的背景以及犯罪紀錄

3.被告人今年47歲,是一名離婚人士。他以往曾經八度被帶上法庭。其中有五項都是與毒品有關。他有四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被裁判法院判處罰款、感化以及監禁。可惜被告人並沒因此而戒斷毒癮。最後,2009年他更加因為與本案相同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法庭判處了16個月的監禁。根據資料顯示,被告人於2010年3月20日被釋放。

4.代表被告人的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雖然被告人只得小六程度,過往他曾經從事多項職業,包括冷氣技工、侍應生和建築工人等等。在案發期間,被告人與一班友人經營卡拉OK酒吧生意。今次涉案的可卡因毒品,辯方律師指出,主要是因為被告人應光顧客人的要求而供應給他們,是為了生意上的考慮。

5.被告人雖然是獨居,但他與前妻有一名16歲的女兒,現時跟前妻生活。但每月被告人仍然要提供三千至四千元生活費給該名女兒。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本案最有效及唯一之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認罪和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悔意,能夠盡量予以輕判。

判刑的考慮

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一非常嚴重之控罪。被告人比起任何人應更加清楚,因為他過往已經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了一個不短之刑期。可惜被告人沒有把握機會戒除毒癮,並且在出獄後,雖然已經有穩定工作和有豐厚收入,但仍然抵擋不住經濟的誘惑,從事販運危險藥物的活動。辯方律師所提出之解釋,法庭並不能夠接受成為有效求情理由。任何人都預期從事販運危險藥物一旦失手被定罪是會被法庭嚴厲處置的。

7.有關本案涉及之毒品,性質嚴重。根據上訴庭,早於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一案已經訂明了有關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可以引用上訴庭在有關販運海洛英所訂下的判刑指引(見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本案涉及之兩項證物可卡因總重量為34.84克。根據指引,如果有關毒品之份量為10至50克,判刑應為5至8年。以現時本案所涉及之可卡因重量,在參考過有關判刑指引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六年半,即78個月。由於被告人今次認罪,為此他可以享有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任何求情理由。經調整後,被告人今次會被判監52個月,即四年零四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