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香凝 對.張健鋒 t/a 健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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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49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0年第1499號 --------------------
---------------- 判案書 ---------------- 1.2011年7月22日,區域法院的聆案官裁決,原告人針對兩名被告人的申索得直。2012年10月9日,本席批准原告人終止對第二被告人申索的申請。本庭現時須要裁決的,是原告人可以獲得賠償的金額。 2.第一被告人是提供眼部美容和眼部治療的經營者,而第二被告人是受僱於第一被告人的經理。2009年8月1日,原告人同意接受第一被告人對她的雙眼眼袋進行眼袋溶脂的手術。原告人告訴第二被告人她的眼睛看起來似乎有少許下垂,並問第二被告人對她的情況有甚麼治療的方法。第二被告人說, 他們可以提供眼線提高的治療,並指稱第一被告人是一名醫生,由他替她進行治療。原告人信她所說的是事實,並相信有關的治療是一解決她的問題的方法。第一被告人替原告人進行眼部美容,左眼用了20分鐘的時間,而右眼則用了40分鐘的時間,他用針狀的管刺入原告人左方和右方的上眼皮和眼袋內,但他沒有使用麻醉藥,因此她的眼睛感到十分痛楚。療程完結,她用盡氣力才能把眼睛張開,並感到十分疲累。她的右眼腫脹得很,甚麼卻看不見,左眼只能從很窄的裂鏠看東西,眼睛瘀黑一片,沒辦法睜開。 3.自此以後,她的眼睛不能集中,不能正常地看東西,當把眼睛完全睜開時,她的頭頂會感到十分疲累。因此,她必須半睜著眼看東西。早上起床時,她會覺得眼蓋很酸酸,很乾澀和很累。因為她不能立刻睜開眼睛,所以她先要雛眉才能把眼睛張開,甚至要做一些眼部運動,才可以把雙眼撑開,否則雙眼內如有障礙物,這對她帶來不便,這情況持續到現在。 4.上述治療的費用總共為 $38,100。 5.第一被告人並非一名註冊西醫。 6.她曾分別5次到明愛醫院求診、5次到 "專醫匯"和5次到眼科專科中心求診。她亦曾向青衣長康普通科門診診所,以及向一位醫生求診。上述的治療和藥物開支為 $5,505, 而交通費為$248.4。 7.現時她的情況如下:
8.2010年5月1日,她往“專醫匯"求診,該處的診治醫生指她外表昏睡,瞳孔猍窄和垂直,她的眼睛看起來頹喪,亦有跡象顯示額肌有過度活動的情形。她兩邊的上眼皮高於側面; 她的上眼皮和眼臉皮前皮膚出現鬆弛,導致兩邊眼臉板前的位置有額外的小褶痕。 9.2009年8月1日之前, 她是個快樂和外向的人, 喜歡和家人進行戶外活動, 但自該日之後, 她不願意外出,害怕與其他人見面,因為她擔心腫脹的眼睛令人覺得她看起來很奇怪,而她也覺得別人經常向她凝視。她感到悲慘、煩惱和絕望,情緒經常失控,眼眠受到影響。 10.2010年9月20日,整形外科專科醫生歐鑫濤替她檢查,指她的眼睛有以下的問題:-
11.該醫生建議指合適的治療如下:-
12.在 “損害賠償書”(Statement of Damages) 原告人的前律師指她的傷勢按Lee Ting Lam v Leung Kam Ming [1980] HKLR 657一案的界定,是屬於“serious injury”的等級, 賠償金額為 $400,000。 在該案,法庭對“serious injury”有以下的闡釋:-
原告人沒有失去任何肢體,祇是在 “手術” 過程中(約1小時)她受了很大的痛苦。這根本上不屬於 “serious injury”的範疇。本庭認為就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賠償"項目的總體而言, 合理的賠償金額應為 $100,000。
13.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賠償 : $100,000
14.本席頒令,第一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227,033.4以及其利息。$100,000的利息為年利率2%,由2010年7月30日起計, 直至2013年1月10日為止; $62,033.4 ($248.4 + $23,685 + $38,100) 的利息則按判決利息的50%計算,由2009年8月1日起計,直至2013年1月10日為止。$227,033.4的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由2013年1月11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
原告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