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販運820克氯胺酮。
2012年6月7日下午近4時,警員在九龍塘港鐵站北面大堂,見被告人在客務中心附近徘徊,當時他東張西望、神情慌張,警員覺得可疑,於是帶他到附近廁所搜查。在被告人手持的紙袋內發現兩個膠袋,內有部分涉案毒品,警員又從被告人的手提袋搜出另外兩個膠袋,內有部分涉案毒品。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替阿超由內地帶毒品入境,正準備乘車到黃大仙交毒品,事成後可得報酬1,000元。
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110,000元。
被告人現年45歲,未婚,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職保險公司和香港賽馬會。2009年,被告人到深圳投資開酒吧,每月約有萬多元收入。被告人也從事裝嵌組合屋生意,他沒有犯罪紀錄,沒有毒癮,現時大部分時間居於深圳。被告人父親是丁屋發展商,現在七十多歲。關於本案,被告人聲稱在酒吧認識一名男子,今次只是想幫該人帶一些東西入境,並非為錢。本席要求辯方澄清被告人的講法。辯方梁大律師取得進一步指示後,確認被告人過境時知道袋內有毒品,但不知是哪種毒品。被告人希望法庭考慮他的良好背景,盡量輕判,讓他能再與父親團聚。
根據律政司訴許守城 ([2009] 1 HKLRD1)一案,販運820克氯胺酮,應該以十三年零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最後的量刑起點是十三年零七個月,他認罪減刑四年零六個月,沒有值得減刑的其他因素。就本案,現判被告人入獄九年零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