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連

Case No.CACC 20/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2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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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連
(CHAN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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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3年1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1月18日

判案理由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1月16日,本上訴許可申請聆訊結束時,本庭宣佈拒絕申請,詳細理由日後以書面公佈。詳細理由如下。

2.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指他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投訴人是同一人,即申請人的姪女,她指第一項控罪發生於1994-1995年內,第二項控罪發生於1995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內。申請人不承認控罪,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審理。2011年11月23日,申請人被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其後被判監禁一共3年。

3.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4.控方證供來自控方第一證人,申請人的姪女(以下簡稱X),她於1986年出生,父母在她出生時住在打鼓嶺某村(以下簡稱 “該村”)。

5.三年後,X的弟弟出生,她父母親分開,X跟母親及弟弟遷出“該村” ,最後搬到粉嶺一單位(以下簡稱 “粉嶺住所”)。

6.X的父親留在“該村” ,與太太及他們的子女住在一座三層高的村屋(以下簡稱 “村屋”),但他經常往內地工作。X的祖母患病前亦住在“村屋” 。

7.申請人是X的伯父,他原本住在外國,只是間中回港探親,但後來回港居住在“村屋”。

8.1993年9月,祖母去世。

9.有關第一項控罪,X作証供說,她7-8歲讀小學三年級時(約1994年),母親去佛堂時,帶她兩姊弟到 “村屋”,由父親的家人照顧。X作供說,一天晚上7-8時左右,她與弟弟及申請人三人,在後者睡房看電視時,申請人用手摸她的下體,又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一共5-10分鐘。X覺得不舒服,以及痛楚,她提出要回到父親的睡房睡覺,申請人才停止,X繼而離開申請人的房間,到父親房間睡覺。X說她沒有把這件事告訴母親,因為不懂得怎樣說。

10.有關第二項控罪,X作証供說,1995年冬天,申請人來到 “粉嶺住所” 過夜,房間有兩張睡床,申請人與X同睡一床時,摸她的下體5-10分鐘。原本X已睡着,但被申請人的動作弄醒,她扮作仍然睡覺,但不停地轉換姿勢,最後申請人停止他的動作。

11.X又說,這兩件事發生之間,申請人亦曾經非禮她30次。這些證供牽涉“不被控告的行為” (“uncharged acts”),但在本案中,申請人一方並沒有以這些證據的呈堂或處理方式,作為上訴理由的議題。本庭認為這是正確的。與陪審團不同,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法官應該知道怎樣處理這類證供。無論如何,原審法官沒有依賴這些證供來判定申請人有罪。因此,本庭不需討論上述課題。

12.回述X證供,第二項控罪發生後,她再沒有被母親帶回 “該村” 被他人照顧,但申請人間中都有到 “粉嶺住所”。

13.X說,曾經有一晚,當她兩姊弟在 “粉嶺住所”睡覺時,她聽到母親與申請人爭吵,母親要申請人離開,但遭申請人拒絕,母親須落樓往召集其他人幫忙趕走申請人,她在落樓之前,叫醒X的弟弟,着他看守着X。最後,申請人離開了。這件事發生後,X有一段時間沒有再見到申請人。

14.直到2008年(X已22歲),X父親喪禮時,她才再見到申請人,之後亦有兩年沒有再見申請人。

15.X稱她是在2010年12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回家時,看見申請人在她家中,但她母親很快便與申請人一起離開。X母親回家後,X斥駡她,X說以後都不想見到申請人出現於住所內,她母親應允她,以後都不會再帶申請人回到她們的住所。

16.X說她雖然沒有把申請人非禮她的事告訴母親,但她相信母親是知道的,因為她曾無意中聽見母親向外家說,見過申請人摸X。

17.然而至2011年1月22日,X下午回家時,再次看見申請人在她住所,X覺得震驚。雖然她母親與申請人都立刻離開住所,但X決定報警,因為她看見申請人時覺得震驚,她亦認為母親沒有遵守承諾,容許申請人再度來她們的住所。

18.X的母親 (以下簡稱“Y女士”) 被控方傳召作為證人,然而她的證供,整體來說都相當含糊,她經常說 “冇,唔記得” ,其意思不清楚,證供前後相悖。

19.有關第一項控罪,她確實1993-1995子女年幼時,她上佛堂時是會把子女留在村屋,交由他們父親的家人照顧,她首先說申請人有時在那裏,不過在盤問時又說,沒有交子女給申請人照顧。她肯定子女曾經在村屋過夜,但說與她一起在村屋過夜,只有一次。當被問到子女不與她一起的晚上,是由誰照顧時,她只是說 “多數”是回 “粉嶺住所”,她沒有正面回答子女必定會與她一起睡覺。

20.有關第二項控罪,Y女士對一連串的有關問題,都沒有肯定的答覆。比方說,祖母去世後,有否見過申請人,她說忘記了; X父親在生時(即2008前),申請人有否上過 “粉嶺住所”,她亦忘記了 ; 至於申請人有否曾經在“粉嶺住所” 過夜,她的答案前後是 “唔記得”,  “冇 …應該冇 …唔記得” , “冇” 。

21.Y女士說她從未見過申請人摸X,又沒有向外家提及這事,但她卻確認X於2011年1月22日在“粉嶺住所” 見到申請人時,面露驚慌。然而她沒有查問女兒為何有這強烈反應,卻立刻與申請人匆匆離開。就她有否向X承諾不會再帶申請人來“粉嶺住所” 一事,雙方律師均沒有向她作出提問。

辯方案情

22.申請人76歲,並沒有在庭上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23.原審時,申請人辯護律師曾向X示意她可能患上幻覺,或因缺乏父愛,或因申請人對她弟弟好,而對申請人產生惡意,但這些提議都沒有證據支持,並被X一一否認。

24.申請人辯護律師亦向原審法官提出了X的證供與Y女士的證供的出入,這幾點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62段已清楚顯示。

上訴理由

25.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有兩大點。第一,由於X的證供與Y女士的證供有出入,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第二,Y女士因狀態緊張,經常說忘記了,原審法官未有給予充份考慮,但卻被X在證人台上的情緒表現所影響。其實這兩大點是可歸納為一點,即原審法官聆聽兩名證人的證供後,棄置與X證供不符的Y女士的部份證供,是否正確?

討論

26.考慮到申請人身為76歲的長者,被人指控17-18年前干犯了嚴重的罪行,控罪日期又未經確定,法庭明白他辯護的困難,必需更加謹慎處理控方的證據。

27.但本庭認為,雖然X與Y女士的證供有出入,原審法官是有權接納X的證供,而不接納Y女士相悖的證供。首先,她們証供的出入,原審法官是明確知道的。法官有耳聞目睹她們兩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庭不應該輕率地干預法官對證人作證時的可信性的裁決。再者,法庭必須衡量證供的質素,X作證時不經意地把證據逐步詳盡地展現,例如她披露Y女士曾經向她作出承諾,令到她再次在家中見到申請人時,有劇烈的反應,最終決定報警,這些細節一方面鞏固了她的證供,另一方面更加顯露了她證供的真實性。相反地,Y女士的證供,不止含糊,更顯露高度逃避性,例如X報警當天,Y女士承認察覺到X看見申請人時神色驚慌,她不但沒有查問原因,反而立刻與申請人落樓,她亦沒有返家問清楚女兒究竟為何會這樣對待親人。整體來說,Y女士的證供是於理不合的。原審法官有權接納X的證供,而不接納Y女士的證供。在此層面下,本案不存在Y女士的證供與X的證供相抵相銷,或產生合理疑點,的情況。

28.基於以上理由,本庭看不到針對定罪的申請,有任何理據支持,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袁家寧) (張慧玲) (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譚潘葉律師行轉聘黃振榮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