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92/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anuary 2013.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傳票罪項罪名成立,違反第 21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A 條。傳票詳情指上訴人於2011 年12 月2 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九龍深水埗鴨寮街166 號對出馬路的公眾地方陳列一個木架連貨物,佔用了1 米x1.5 米(1.5 平方米)的面積,可能對該處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