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柏堅

Case No.DCCC 109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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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柏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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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月4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Clara M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咸頓金仕騰律師行律師Mr Philip TA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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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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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毒品為5.67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警方人員在渡船街與眾坊街附近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其後看見他在駿發花園附近的一個花槽中拿取一些東西放入自己的腰包中。警方人員最後在駿發花園商場把被告人截停及搜獲本案的毒品(共120包)。

3.被告人現年38歲,過往有19項刑事紀錄,其中2項是販運危險藥物,餘下大部分都與毒品有關。在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和呈遞一封被告人的求情信,並強調本案最有力的求情因素是被告人的認罪。

4.販運危險藥物這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至10克,考慮刑期是2至5年監禁。聽取被告人的求情說話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而不須依從上級法院就該類罪行作出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5.考慮過後,本席以3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監禁2年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