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錦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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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7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7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1月22日 判案日期: 2013年1月22日 判決書 1.申請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2.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和一項刑事毀壞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就第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申請人被判監25個月;就第二項控罪,他被判罰款1,000元及賠償500元。申請人就定罪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目前仍未排期。 3.申請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的原因是希望可以出外工作,照顧其未婚妻的生活。申請人表示未婚妻目前懷孕,預產期是本年7月。他在判刑前一直有工作,負責未婚妻的生活開支,因此希望可以藉保釋賺取收入,除照顧未婚妻外,亦可預備孩子出生後的生活所需。 4.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在申請人能顯示其上訴具有強而有力的理據,又或是被判刑期極短以致在上訴聆訊時已服畢全部或大部份的刑期,法庭才會考慮批准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出外。 5.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沒有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他只是說未有實質證據而判有罪。申請人在聆訊時就原審法官的判決理由及案中證據提出了一些質疑和反駁。有鑑於法庭目前不是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因此不會詳細探討這些論點。但本席必須指出,本案的關鍵在於控方證人(尤其是PW1和PW4)的可信性。申請人在陳詞所提及的爭議點全是針對事實方面的裁斷。一般而言,上訴法庭只有在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或干預事實方面的裁斷。 6.縱觀申請人提出的論點, 本席認為他未能提出理據證明他擬提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 7.此外,有鑑於申請人被判的刑期並非極短的刑期,以致在上訴許可申請聆訊之時,他可能已服畢全部或大部份的刑期。 8.至於他表示希望可以出外賺取收入,照顧未婚妻和將出生的孩子,這並非法律下可批准保釋的理由。原因是申請人現時已被定罪及判刑,他家人的需要不能凌駕他需要就干犯的事項服刑的法律原則。 9.申請人的情況不符合批予保釋等候上訴的條件。本席因此拒絕其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