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28/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人馮儀中是青山公路十七咪半嘉和里山路嘉福里二十四號地下的業主。答辯人謝繼成是該樓宇的租客。雙方於一九九六年簽訂租約,租賃期限為兩年,由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止。租約第三項訂明:「雙方同意以兩個月租金作按金,每月交上期租(每月十五號前要清繳該月之租金否則以銀行利息計算。)過期超過一個月作自動解約。」上訴人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以答辯人拖欠租金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該樓宇(編號LTP No. 1169/97)。於十月二十九日上訴人自行終止該申請。但隨即於當日,上訴人根據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119條,在租賃期滿前六個月,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CR 101),通知答辯人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終止租賃。其間上訴人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又以答辯人拖欠租金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該樓宇(編號LTP No. 1369/97)。答辯人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向土地審裁及上訴人發出反對遷出通知書及申請新租賃(編號NT583/97)。上訴人則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通知土地審裁處及答辯人,不再授予答辯人新租賃。上訴人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終止租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