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應文傑

Case No.DCCC 87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7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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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應文傑 (YING Man-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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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1月9日
出席人士: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俊堯先生,由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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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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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一隊警員在2012年7月26日下午4時許,在觀塘廣田邨廣雅樓巡邏。他們在下午5時15分,在33樓看見被告經C號的防煙門進入樓梯間。被告在察見警員後便急步行至B號的防煙門,並企圖逃走。警員在31樓樓梯間成功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的內褲內找到兩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四十個細小的載有毒品的可再封透明膠袋。

2.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是用$3,000元買那些「K仔」自用。被告身上有現金$850多元,和兩部手提電話。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說他有吸食「K仔」的習慣,並拒絕回答其他問題。

3.經化驗師確認,涉案的四十個膠袋載有68.75克粉末,內含51.27克氯胺酮。警方估計毒品的市值約為$8,300多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18歲,中三程度。被告因為有先天性的問題,而令他的成長過程較為困難,亦影響了他的學業。被告在中三輟學後,便跟隨父親學習做裝修工作。被告在2011年7月干犯另一宗刑事案,在等候和審訊期間誤交損友,更加染上吸食氯胺酮的習慣,以求減壓。被告後來更幫朋友賣「K仔」。辯方大律師聲稱,三分一,甚至一半涉案的毒品是被告自用的。但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大律師明言不需要紐頓聆訊,亦不會透露其他涉案人士的資料。

5.被告曾經參加兩個展翅課程,有興趣學習廚藝。被告得到家人的支持。父親和兩個姐姐都有到庭支持被告。他們亦呈上求情信。家人認為被告是單純、善良和沒有機心的青年,但他因先天性的問題而缺乏自信,亦沒有辨別是非的能力。被告被捕後,感到後悔不而、自責和承諾會脫離損友,永不再犯。

判刑

6.被告現年18歲,在2012年3月有一項刑事紀錄,被判感化12個月。

7.外表上某程度上的缺陷並不是自暴自棄的理由,更不是濫藥、「嗍K」用來減壓的藉口。被告在2011年7月干犯協助教唆爆竊罪名,而在2012年被判感化12個月,這是法庭給予被告的一次機會。但不幸的是被告沒有珍惜這次機會,反而因該案案件而更加自暴自棄,開始濫藥。現在更干犯更加嚴重的販毒罪。被告年紀只有18歲,本席相信被告的家人對被告十分關顧,會更加珍惜被告的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令被告不會一錯再錯,走入一條不歸路。

8.由於氯胺酮特別是對青少年的毒害,上訴庭在2008年已經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被告被毒販利用販毒,法庭需要再一次發出訊息給販毒者,如果被判有罪便會有一個阻嚇性的判刑。一般而言,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是6年至9年。本案涉及51.27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是6年。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是明知之舉,否則被告便會面對更加長的牢獄生涯。本席以6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8個月。本席並不接受辯方所言,涉案的三分一,甚至是二分一的氯胺酮是自用的說法。否則販毒者便容易以此為藉口,以求更低的刑期起點。

9.由於沒有紐頓聆訊,本席只能酌情減刑,以反映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和有可能涉案的毒品有自食的說法。於此本席酌情再減刑8個月,被告的總刑期是40個月。

10.本席認為成事在人,世間上亦有不少不完美的地方。被告是要靠自己站起來,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都有所承擔。

11.就有關裁判法院在2012年3月所頒下的感化令,由於被告已經在本案被判監禁一段長時間。本席考慮輕判被告,不會就該協助教唆爆竊案的罪名重新判刑,並撤銷該感化令。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