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玉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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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1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9月25日晚上九時許,警員看見被告橫過登打士街行至上海街436號一個鋪位門外。當被告看見警員時,他便急步行到一部車牌是MM8419的私家車,坐上司機位,便駕駛該私家車。當時車上有一男一女的乘客。私家車因交通情況而在砵蘭街136號停下來。警員看見被告從他褲袋拿出一些東西,並擺放在司機位和手掣之間。警員在搜查私家車時找到一個放在司機位和手掣間的綠色膠袋,內有一個藍紫色的膠袋。這個藍紫色膠袋內有四個載有毒品的膠袋(證物E4)。當時被告身上有$2,400多元現金和兩部手提電話。 3.政府化驗師確定證物E4藏有100粒內有17.71克的混合劑,內含8.67克海洛英鹽酸鹽。這些毒品市值約為$13,600多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48歲,已婚,和母親、太太和兒子同住。被告的太太因為欠下二十多萬卡數而被追債,被告於是鋌而走險。辯方律師聲稱,被告販毒一次可得到$2,000元報酬。辯方律師並沒有被告的指示向警方提供和追查有關其他涉案的人士。被告並沒有販毒案底,他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5.被告現年48歲,是地盤工人。被告有十一項刑事紀錄,但是沒有涉及毒品的定罪。被告曾經入獄,在1993年8月因為嚴重傷人罪而被判入獄兩年。在查詢下,被告沒有透露其他涉案人士。從相片冊第14張相片看到,毒品是包裝為100粒的藍色圓形膠粒形狀,明顯是作為販毒用途。經濟理由或被人追數絕不能作為求情理由。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被告亦應該知道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一般而言,販運10克海洛英以下的量刑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8.67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沒有販毒的定罪,決定以較輕的刑期作為起點。因此以4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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