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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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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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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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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潘佩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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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13年1月24日 |
| 判案日期: |
2013年1月31日 |
判案書
引言
1.2013年1月24日聆訊結束時,本席把案件押後宣判。經考慮後,本席判決上訴得直,推翻定罪,撤銷判刑。
背景
2.2011年12月2日,上訴人(即原審時被告人)潘佩琼女士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否認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審訊後,於2011年12 月12 日,裁判官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3.被告人不服定罪,向本庭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簡述
4.本案涉及源自一宗物業按揭貸款申請(“按揭申請”)衍生的介紹費。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的高級客戶服務主任,服務於田灣分行。控方指被告人向其僱主中銀謊稱該按揭申請是由紅山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紅山地產”)轉介客人張錦川先生(即控方第一證人或PW1)到中銀辦理的,致使中銀向紅山地產支付4,000元的介紹費。
5.事實上,PW1自始就屬意找中銀做按揭貸款,是自己找上門的客戶,而並非是由紅山地產轉介的。因此,PW1是否由紅山地產轉介到中銀便是本案的主要爭議點。PW1一直堅持他無須別人介紹到中銀做按揭申請,他一早已決定找中銀;因為他是中銀的VIP,他的出糧戶口在中銀,而他之前在中銀也做過一次物業按揭貸款。PW1相信中銀會給予他好的按揭利率,但無論如何,他一心一意找中銀做按揭申請。
辯方案情簡述
6.另一方面,辯方聲稱PW1是由紅山地產的郭劍雄先生(“郭先生”或“郭”)轉介到中銀做按揭申請的。辯方指郭先生之前曾帶PW1去看樓盤,在PW1到達中銀分行之前,郭先生曾致電被告人告訴她PW1將會到來辧理按揭申請;而在中銀辦理按揭申請之時,被告人亦親口向PW1確定他是由郭先生轉介來做按揭申請的。但 PW1說對這些事宜均沒有印象,經辯方追問下,都是不記得。郭先生並不是控方或辯方的證人。
證人
7.原審時,控方分別傳召PW1和林麗莊女士(PW2)作供。PW1如上述是有關按揭貸款的申請人,而PW2則是中銀的營運經理,她於涉案的田灣分行工作,向法庭解釋轉介按揭申請計劃的程序。
8.辯方曾召喚郭先生予PW1辯認,PW1在庭上確認郭先生曾帶他看北角的樓盤,但不成事。辯方沒有傳召郭先生作供,辯方的唯一證人是上訴人。
轉介計劃的程序
9.PW2作供說:上訴人於2008年4月14日至2009年5 月3 日於田灣分行工作,在案發期間是唯一處理物業按揭的客戶服務主任。
10.中銀與數家地產代理簽署協議,表明他們如能介紹客人前往中銀做樓宇按揭貸款,每一宗他們成功介紹的生意,中銀將支付4,000 元的介紹佣金。
11.根據中銀所定程序,地產代理或按揭服務公司(“轉介公司”)要轉介客人予中銀以賺取佣金,可以把有關資料親身或以傳真交予中銀。該等資料包括一張填好的「樓宇按揭貸款轉介表」(如證物P3),該表格要由轉介公司負責人簽名和蓋上公司印章並由客人簽名核實。中銀的有關部門會與地產經紀及客人雙方核實後,才授權發放佣金予該轉介公司。
PW1 向中銀作出物業按揭貸款申請的經過
12.2009年3月7日,PW1及妻子透過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向物業發展商購買位於九龍紅磡海濱南岸的一個住宅單位(“海濱南岸”);並於同日和物業發展商簽訂「訂購合約」(證物P1)。
13.兩天後(2009年3月9日),PW1親身前往中銀的田灣分行申請按揭貸款,他找了相熟的上訴人辦理手續。PW1着上訴人代他在「各類物業抵押貸款申請表」(證物P2)上填好資料,他然後簽名。PW1沒有細心去看每一份文件。只是順應上訴人的指示在一些文件上簽名,因他相信銀行職員。
14.在一份從中銀的記錄檢索得來的「樓宇按揭貸款轉介」(證物P3) 上有PW1的簽名。PW1表示他沒有印象看過,雖然上面的確是他的簽名。他應該是在簽署證物P2的時候簽署證物P3的。
15.PW1強調他一心找中銀做按揭,無須別人介紹,他與「紅山地產」不熟絡,亦無經「紅山地產」介紹到中銀,所以他不同意「紅山地產」以他的名義申請轉介佣金。
郭先生在事件中的參予
16.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他於2009年2月底到3月初之間,曾向上訴人問及北角一帶的物業,上訴人表示可以介紹地產代理予PW1,並把PW1的手提電話號碼交予郭先生。其後郭先生致電PW1,並帶同「21世紀」的一名女地產代理Toby和PW1「睇樓」。
17.郭先生曾帶PW1看「港運城」單位,Toby帶他看「慧雲峰」。這樓盤他看過兩次,第二次看見「慧雲峰」之後,他們相約郭先生在麥當勞「飲嘢」。
18.其後,Toby一直致電予PW1追問「慧雲峰」如何,他說不要這個盤。PW1記不起郭先生有否於3月9日上午致電予他,查問「慧雲峰」之事及介紹他去中銀做按揭,PW1認為這樣的話不應曾出現。
郭先生的背景
19.有鍳於辯方就郭先生的參予向PW1作出的盤問,控方預料郭先生有可能會成為辯方證人,故在上訴人的盤問中,控方帶出以下的背景:
(i) 上訴人與郭先生早於2004年因在中銀共事而認識,他們在同年有一段短暫的男女關係;郭先生於2004 年6月轉往中國工商銀行(“工商銀行”)做客戶經理類型的工作。
(ii) 郭先生在工商銀行工作期間,涉嫌以訛騙方法騙取地產轉介佣金。上訴人曾於2006年5月26日,以證人的身份向廉政公署(“廉署”)提供資料。
(iii) 2008年2月至5月期間,上訴人和郭先生共有5 次共遊記錄,即同時離開和進入香港。最後1次是2008 年5月19日。上訴人聲稱是和一羣朋友一起到外地遊玩。
(iv) 郭先生其後就工商銀行的案件被廉署起訴,並於2008 年7月被法庭判處11個月監禁。
(v) 2008年8月1日,上訴人從銀行戶口收到一張紅山地產開出的現金票,金額為港幣22,200元。上訴人聲稱郭先生較早前曾向她借錢打官司,該22,200元是郭先生交帶其僱主(紅山地產)所作的部份還款。
(vi) 郭先生於2009年2月12日刑滿出獄。
上訴人的證供
20.上訴人的證供可撮述如下:
(i) 2009 年3月9日,郭先生早上來電告知上訴人,張先生(PW1) 將前來做按揭貸款申請。不久之後PW1便到來。上訴人就帶PW1入房,講述關於按揭,看過他帶來的文件,為他填申請表。其中關於「樓宇按揭貸款轉介」(證物P3)的填寫經過,上訴人問PW1:「嗱,而家郭先生介紹你嚟按揭㗎,咁你有冇同人哋簽署呢的轉介表呀?」、「如果你冇呢,就而家簽,簽咗之後你就唔好再同人簽喇」。上訴人填好證物P3後,就解釋過這份表格給PW1聽。PW1自己看過,然後才簽名。
(ii) 上訴人作供說她當時替PW1處理該按揭之時,是絕對百分之一百跟程序來做。當上訴人填證物P3,她有問PW1的資料填下去,跟住就解釋個表給PW1聽,然後交表格予他看。PW1看清楚才簽名,是跟足所有的程序做。
(iii) 上訴人又說,當時簽該份「各類物業抵押貸款申請表」(證物P2)之時,需要PW1張先生的未婚妻簽名,但當時未婚妻不在塲。上訴人就將兩份文件,即「各類物業抵押貸款申請表」(證物P2)和「樓宇按揭貸款轉介」(證物P3)係放入一個信封裏,交予PW1,讓他帶去給未婚妻簽名。
裁斷陳述書
21.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如下:
“ 爲方便理解整個事件,本席必須先處理中銀的樓宇按揭貸款轉介計劃。看來這項計劃假如沒有中銀高級管理人員的妥善監管是十分容易被人濫用的。以該計劃進行欺詐,最少須有兩方人士參與。第一方為啓動計劃程序的客戶服務主任。第二方為地產代理,他必須是接受金錢,即介紹佣金的一方。本席裁定控方或辯方本案其中一個主要的考慮就是啓動計劃的客戶服務主任與接受佣金的地產代理或其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任何特別的關係。
就本案而言,客戶服務主任為被告,而她在轉介表填寫的地產經紀為紅山的郭劍雄先生。被告自己承認她與他有特別的關係。2004年,他們同是中銀田灣分行相同職位的同事。2004年6月時,郭先生離開中銀,加入工商銀行擔任類似的職位。被告承認他倆曾是男女朋友的關係一年多。約於2006年,郭先生因欺詐案遭廉署調查,而被告於2006年5月26日以證人身份接受會面。最後郭先生被拘捕及檢控。2008年7月11日,他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1個月監禁。然而,2008年2月及5月間,即郭先生被定罪及判刑前半年内,有記錄顯示,被告亦同意,她與郭先生同時經羅湖出境或入境多次。被告進一步解釋稱前往大陸的這些旅程亦有其他朋友同行。2008年8月1日,即郭先生被定罪及判刑後一個月内,被告的私人戶口收到一張紅山簽發的支票存入的22,200 元。被告解釋稱她借錢予郭先生作為他進行審訊之用,郭先生透過紅山安排還錢給她。郭先生服刑後,於2009年2月12 日獲釋。在一個月之内,2009年2月底或3月初,被告將郭先生介紹予張先生認識作爲地產經紀,而這次引見亦導致被告現在面對的控罪。爲了總結他倆的關係,本席亦須提到被告於2010年11月27 日與另一名男子結了婚。提及這些事件,除非另外處理,只爲了顯示被告與郭先生之間特別的關係而已。這個特別的關係本身並沒有導致對被告作出任何有罪的推論。
辯方案情指張先生並非一位自來客人而是郭先生介紹的。因此,本席必須審視郭先生在張先生購買物業及做樓宇按揭貸款的參與程度。審訊中稱郭先生為紅山的一位地產經紀。然而,紅山有一個特點。它是一家沒有店面的地產代理,只有一個律師行的地址。這表示紅山的生意完全不依賴自來客人。經辯方大律師一番提示後,張先生開始記得郭先生。張先生原來住在北角。他打算結婚,想在北角找一個住宅單位。爲此,被告知悉此事後,將郭先生介紹予張先生。張先生表示,郭先生只帶他看過1.5個單位。郭先生帶他看過一個港運城的單位。至於慧雲峰的單位,郭先生將他介紹予一個世紀21的女地產經紀,她帶他看單位時,郭先生並不在場。可能由於郭先生很少參與,張先生對他只有一點印象。之後,張先生決定在紅磡找房子,他透過其他地產經紀看過超過20個單位。他最後於2009 年3月17日直接經發展商購買了一個海濱南岸的單位。張先生對案情模糊,記憶很差。
辯方案情並沒有提出郭先生協助張先生在海濱南岸購買了一個單位,並介紹他予被告做單位的樓宇按揭貸款。辯方案情指郭先生其後致電及告訴張先生,表示由於他帶過張先生去看物業,假如張先生其後購買任何單位,應找被告做樓宇按揭貸款,讓他賺取一些佣金。張先生不確定是否有這番對話,但作供時十分明確指出郭先生並沒有介紹他予被告做他在海濱南岸單位的樓宇按揭貸款。是否可能有合理懷疑?
此時,本席亦須處理張先生與被告的關係。張先生現為文匯報廣告部的總經理。他的辦公室位於田灣海傍道興偉中心,在中銀田灣分行附近。由於地點便利,他已使用田灣分行的服務超過7年。他是那裏重要的客人,支薪戶口也在該分行。他知悉被告為田灣分行的職員,會與她傾談銀行的服務及他個人的需要。被告擁有張先生的兩張舊名片,這可確認了他們過去的關係。張先生曾為第一副總經理,其後升為執行總經理。他曾將這兩個職位的名片交給被告,被告將它們呈堂作爲證物。2006年,張先生成為總經理,一直擔任該職位至今。其實,正如被告也承認被告將張先生介紹予郭先生作爲他的地產經紀顯示張先生曾咨詢被告關於他購買物業的想法。因此,被告頗清楚張先生打算購買物業,從過往的經驗她知悉張先生會以自來客人的身份找她做樓宇按揭貸款。
張先生作供指出他絕對信任中銀,及喜歡田灣分行。他一直視田灣分行為他理想的銀行處理所有的財務交易。他之前曾購買一個物業,是在田灣分行做樓宇按揭貸款的。第二個物業他亦打算在田灣分行做樓宇按揭貸款。他不大清楚“P-2.35%”的利率,亦從來沒有操心這個。他相信中銀會給他適用的最優惠利率。就第二個物業,他從來沒有就利率“格價”或咨詢其他銀行。他只向被告查詢。關於海濱南岸的單位,他於2009年3月7日早上,星期六,與發展商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於2009年3月9 日,之後的星期一,他前往田灣分行,與被告簽署樓宇按揭貸款申請表。在這兩份文件期間,他曾前往田灣分行提取現金支付首期。鑒于間隔很短,沒有被告的協助,郭先生是不可能知悉這個買樓的事情,亦不可能將張先生介紹予被告做該樓宇的按揭貸款。在這件事情中,張先生的態度十分明確堅定。盡管如此,他會前往田灣分行,自己找被告做樓宇按揭貸款。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她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應被視為一位品格良好及犯案傾向低的人。她作供時細緻講述她與張先生在她辦公室的會面。本案的關鍵文件是該樓宇按揭貸款轉介表[轉介表]。被告稱張先生熟稔文件内容才簽署。本席在此不需要列出被告會面證供的全文,而只會述及該轉介表。被告表示郭先生於2009年3 月9日早上致電及告訴她,他介紹張先生予她做樓宇按揭貸款,且他在前往她辦公室的途中。張先生很快來到,她將張先生帶進她的辦公室,與他一起辦理文件手續。她告訴張先生郭先生將他介紹來做樓宇按揭貸款,他要簽署一份轉介表。她亦告訴他假如簽署該表格後,他不應與其他地產經紀或銀行再簽署另一份類似的表格。她向張先生解釋該轉介表,在簽署前,張先生亦曾閲讀表格並問過一些關於表格的問題。這是被告證供相關的部分。
本席將在三方面分析被告的整體證供。首先,辯方案情指出郭先生於2009年3月9日早上將張先生介紹予她。張先生表示他自2009年2月開始,那個月大部分時間都在找房子。他於2009年3 月7日,星期六,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於2009年3月9日,星期一,自己去找被告做樓宇按揭貸款。在張先生持續看房子的整段時間,郭先生只是在早期、小規模參與其中。他與張先生的接觸肯定是毫不緊密;至於被告,張先生表示他前往田灣分行及見她的時候,告訴過她他的計劃。張先生確認郭先生曾就樓宇按揭貸款致電給他,但不記得確切的時間,亦沒有作出任何承諾。本席裁定假如郭先生確實曾在張先生購買海濱南岸的單位後致電給他,他必定是根據被告提供的資料這樣做的。因此,郭先生不可能如被告所稱曾致電給她表示他介紹張先生前往田灣分行做樓宇按揭貸款。
第二,被告表示會見張先生只是日常業務過程中的一件稀疏平常的事情。如是這樣,現在她能夠在證人台作供時巨細無遺、流暢地描述會面的細節,好像事情是在幾分鐘前才發生的一樣,並不尋常。會面於2009年3月9日進行,被告解釋說她現在能夠清楚記得是因爲張先生問了很多問題。盤問下,問道是什麽時候第一次要求她回想當天的時候,她迴避問題。於2010年12月8日,她第一次就本案接受廉署的會面,於2011年7月25日被拘捕及檢控。因此,她最早需要回想2009年3月9 日那天應該是2010年12月8日,即事情發生的1 年9個月之後。被告在這件事上陷入兩難的境地。假如她記得2009年3月9日那天,就表示這是個特別的場合,因而給她留下印象。在證人台作供時,被告嘗試給人一個印象就是她沒有理由記得2009 年3月9日那天,儘管她於2010年12月8 日就那天的事接受廉署的會面,於2011年7月25 日被拘捕及檢控。她只能牽強地解釋說張先生問了很多問題。本席認爲該解釋欠缺説服力,因爲大部分客人都會問很多問題。本席裁定被告在庭上的證供事先已寫好講稿,並非來自她的記憶而是故意爲了配合她的辯護理由而設計的。
第三,被告作供指辦理文件手續期間,她跟足程序。她根據張先生的資料填寫表格,向張先生解釋表格並讓他自己閲讀,之後才叫他簽署。其實,當時她已為張先生至少填寫了兩份表格,即樓宇按揭貸款申請表及該轉介表。被告表示張先生簽字的情況就如她所描述的一樣。在法庭仔細察看他的簽字後,張先生同意他簽署了兩份表格。然而,他不記得該轉介表,因爲表格與他涉及的事情無關。他肯定被告給他“一沓文件”簽署,由於信任被告,他沒有真正閲讀任何一份就簽署了所有文件。這個説法有事實作爲依據,因爲被告在表格上寫上他的舊職位,他也沒有改正過來。
被告進一步作供指樓宇按揭貸款申請表亦必須由張先生的未婚妻簽署。爲此,她將該表格連同轉介表放進一個信封,交給張先生帶走,以便在適當的時間及地點讓他的未婚妻簽字。就此證供,被告嘗試暗示她已將該轉介表交給張先生,因此他必然知道表格的内容。
張先生接納他可能從銀行拿走了樓宇按揭貸款申請表讓他的未婚妻簽字。然而,他堅稱從來沒有完整地見過該轉介表,亦從來沒有從銀行拿走它。這個事實的爭議可用常理及邏輯來解決。轉介表是一份為銀行而設,而不是為張先生而設的文件。張先生簽署後,被告稱對銀行而言,實際上它已是一份填妥的文件。就張先生而言,他不需要再做什麽,更不用説他的未婚妻了。被告應該沒有任何理由將它交給張先生帶走。被告解釋說她不想只保存一份文件。這必定是個荒謬的理由,因爲無論如何這是一份銀行自己的文件,被告必須保存,張先生也沒理由將它帶走。從張先生證供的要領可見,他的態度很明確,要是他知道轉介表那種文件的内容,他是不會同意簽署的。事實上,張先生知情地簽署轉介表是辯方案情的一個重點。鑒于理由荒謬,本席裁定在被告的講稿中這點說過了頭。
在證人台上的被告不令本席認爲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她的證供在表面看來比她的誠信更不如。如果她的證供與張先生的相悖,本席拒絕接納她的證供。
另一方面,本席認爲張先生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與被告不同,由於事情過了很久他不記得太多細節。然而,如果辯方的案情合理及合邏輯,他依然盡量及公平地接納那些説法。他是一位沒有私心的證人,與被告不存芥蒂。如果他的證供與被告的相悖,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辯方的案情包括兩方面。第一部分在上文已作討論,即被告供稱張先生是郭先生介紹來的,並在知情地情況下簽署該轉介表。 本席裁定這部分的辯解不成功。第二部分指被告有權依賴轉介表,而表格確實由張先生簽署;並依賴中銀的監管部門必定已與張先生核實的事實,因爲這是内部規定的要求,之後才會授權付款,並確實已付款。
因此,在辯方案情的第二部分有兩個主幹。就第一個主幹,即使關大律師沒有指出辯方的案情是基於本庭不應或不能進一步研究該轉介表。本席裁定張先生的證供本身令人信服,他作爲證人的誠信亦肯定令人信服。本席接納他的證供,他是一位自來做樓宇按揭貸款的客人,而且雖然他沒有直接了當地表明,但也點出該轉介表並不屬實。本席亦裁定被告稱郭先生介紹張先生予她做樓宇按揭貸款的證供十分薄弱及可疑,因此本席並不接納這個説法。
就第二個主幹,辯方看來想說結果證明原因。這表示既然已經付款,因此,中銀的監管部門必定已經與張先生確認過了。然而,沒有證據顯示中銀的監管部門已獲得張先生的確認。但張先生方面卻有清楚明確的證供顯示從來沒有人向他查詢過,而他亦從未同意轉介。本席裁定邏輯上,僅僅付款並不能視作張先生確認的證供。中銀分行業務經理,林麗莊女士,作供表示該轉介表必須有地產代理的授權簽字及公司蓋章。從所述的轉介表看來,被告在表格上填上郭先生及紅山公司董事的名字。表格上亦沒有公司蓋章,但仍依據該表格而付款。本席不接納這個辯解。
整體考慮本案後,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以下事實:
1) 張先生為一位自來做樓宇按揭貸款的客人,他從來沒同意被當作是由任何人,特別是被告或郭先生,轉介的客人。
2) 在被告明示或暗指的陳述下,他受騙簽署了該轉介表。被告表示這是一份申請樓宇按揭貸款必要的文件。被告雖知情,但沒有向他指出或解釋該文件的性質。
3) 該轉介表為一份虛假文件。
4) 被告使用該虛假文件欺騙中銀。
5) 被告企圖以該虛假文件致使中銀支付4,000元介紹佣金予紅山。
6) 中銀依據被告遞交的該虛假文件支付了該筆款項。
7) 支付該筆款項導致紅山獲得不應得的利益而中銀蒙受損失。
整體考慮本案後,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被告犯了欺詐罪。”
(劃線為本席後加。)
上訴理由
22.代表上訴人的關唐利大律師提出了多項上訴理由,而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伍淑娟大律師一一回應。本席只就可支持推翻定罪的兩項主要理由作出處理,餘則不贅。
不利性質比較用以證明控罪的作用為高的證據
23.關大律師指出兩項令人對上訴人極度懷疑而又不是可以證明她有干犯控罪或與控罪相關的證據,對上訴人不公:
(1) 向被告人提出而引入郭的犯罪前科記錄,而該前科是郭在任職某銀行時所犯與本案控罪相同的欺詐罪。郭於2008年7月被法庭判處11個月監禁,於2009 年2月12日刑滿出獄。
(2) 於2008年8月1日,上訴人從銀行戶口收到一張本案所涉受益的紅山地產開出的現金票,金額為港幣22,200 元。
答辯人的回應
24.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伍淑娟大律師也是原審時的主控官。是她向裁判官申請引入該兩項證據的。就這上訴理由伍大律師向本席作以下的書面陳詞:
“27. 郭先生本是辯方案情的核心部份,辯方一直指稱,郭先生曾向上訴人轉達PW1會前來按揭申請的訊息。若此點屬實,或可能屬實,上訴人必然無罪釋放。
28. 故此,郭先生的可信性(刑事定罪紀錄)直接與案有關。其一,關乎他作為辯方證人的可信性,其二關乎上訴人是否真的相信PW1是由他轉介而來。
29. 郭先生的相關事項是透過盤問上訴人的途徑而來的,最終辯方選擇不傳召郭先生作證,但仍無損該等證供的可呈堂性;辯方無須“揭”任何控方證人的案底,控方仍可呈該等證供。
30. 至於支票,雖是事發前超過6個月存入上訴人的銀行戶口,但並非全然無關。正如上文所指,上訴人不會無故犯險,幫助紅山賺取非法的佣金,而該支票表面上顯示了一定程度的可疑性。無論如可,上訴人最終在證人臺上作證解釋那是郭先生歸還予上訴人的律師費,而裁判官亦無因此向上訴人作出不利的推論。”
(劃線為本席後加。)
引入對被告不利證據的背景
25.本席先檢視裁判官對本案的看法。在裁斷陳述書中他說:
“本席必須先處理中銀的樓宇按揭貸款轉介計劃。看來這項計劃假如沒有中銀高級管理人員的妥善監管是十分容易被人濫用的。以該計劃進行欺詐,最少須有兩方人士參與。第一方為啓動計劃程序的客戶服務主任。第二方為地產代理,他必須是接受金錢,即介紹佣金的一方。本席裁定控方或辯方本案其中一個主要的考慮就是啓動計劃的客戶服務主任與接受佣金的地產代理或其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任何特別的關係。” (劃線為本席後加。)
26.不爭的事實是被告人是處理涉案的樓宇按揭貸款轉介的人。被告人跟郭以前是情侶關係是被告人所承認的,郭是在紅山地產工作或有連繫也是被告人承認的。裁斷陳述書也有記載:
“客戶服務主任為被告,而她在轉介表填寫的地產經紀為紅山的郭劍雄先生。被告自己承認她與他有特別的關係。2004年,他們同是中銀田灣分行相同職位的同事。2004年6月時,郭先生離開中銀,加入工商銀行擔任類似的職位。被告承認他倆曾是男女朋友的關係一年多。”(劃線為本席後加。)
27.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關大律師已提及紅山地産的郭先生帶他到北角看房子,而郭是上訴人介紹給他的。上訴人在作供時已承認了以上一段所説的事。裁判官説所需要的特别關係已經得到證實了。餘下所需決定的只剩下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誰可信。這是考慮是否應納入這兩項對上訴人不利的證據的背景。
本席意見
28.這種郭先生在不久之前被判同一種欺詐罪的證據,大大打擊了被告人的可信性,甚至令人懷疑她是否與郭合謀,使用相同的欺詐手段。紅山地產,這所與郭有關聯的公司和在本案受益的轉介公司,在本案案發6個月前付了一張22,200元支票給被告人本人。這樣的證據立即使人懷疑被告人與紅山地產之前已有所合作或合謀,而這支票是被告人所分得的利益。但這兩項證據對證實被告人干犯了控罪,并不直接,甚至可說並無實質關係。
29.伍大律師所舉的兩個要引入郭先生在不久之前被判同一種欺詐罪的證據的理由,第一個理由在審訊時已不適用了,因為辯方大律師(也是代表上訴人的關大律師) 向裁判官表明,不會傳召郭為證人。伍大律師的第二個理由,所謂 “關乎上訴人是否真的相信PW1是由他(郭)轉介而來”,即被告人是否知郭這犯罪前科及背景,若被告人知道郭這犯罪前科,被告人便知所警惕而格外小心處理由郭介紹來的交易。這個理由難以置信:第一,控方不承認而更要反證交易是由郭轉介的,所以不會有意去證明被告人因知道郭這犯罪前科而知所警惕、格外小心。第二,就算被告人不知道,是否就不需小心處理由郭介紹來的交易?這一定不可能是控方要引入這證據的意圖。控方的用意可能只是為了攻擊辯方案情:PW1是郭引薦的,因為郭是有欺騙前科的人,所以被告人不應相信他;若相信他就是被告人的不對,或是她明知故犯,甚或她是説謊。這是攻撃她的可信性。姑勿論控方引入這證據的意圖為何,淺而易見的就是郭這犯罪前科對被告人帶來多嚴重的懷疑。郭在另一間銀行犯了相同的欺詐而被定罪判刑,刑滿出獄不久,就重操故業,與被告合謀而欺詐被告人的僱主中銀。不僅如此,紅山地產,這所與郭有關聯的公司和在本案受益的轉介公司,在本案案發6個月前付了一張22,200元支票給被告人本人。這使人懷疑,在案發6個月前,被告人與紅山地產不僅已有來往,且有金錢上的來往,尤其是紅山地產要付錢給被告人。這直使人懷疑被告人是與紅山地產有所合作或合謀,而這支票是被告人所分得的利益。這也使人懷疑,郭在前次犯案時,被告人已是郭的同黨,因郭與紅山地產的關係,就算郭在獄中服刑,紅山地產還可發出這支票與被告人分贓。
30.如上述,既然所需證明的特別的關係被告人都承認了,該兩項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就沒有需要,控方申請把它納入為証變得目的不良,明顯是對她不公,是抹黑她,而裁判官的批准明顯是犯錯的。伍大律師至今也直認不諱,“該支票表面上顯示了一定程度的可疑性” ,這分明是引入支票為證的目的,不是用來證明控罪,而是使人懷疑被告人有罪,攻撃她的誠信,使法庭不相信她。
31.本席不知道裁判官的感覺如何,但最初他看到控方在其案情簡介提及該支票,他的反應如下:
“官: 攞個案情摘要上嚟,呢個成為document A。
MS NG:係。
官: 你將佢讀出嚟。
MS NG:好,係,「事實摘要,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中銀」)是一家本地銀行,在香港提供銀行及金融服務予客戶,包括按揭貸款服務。
… …
由於相信以張先生為申請人的樓宇按揭貸款轉介表內的資料正確無誤,中銀同意批出港幣4,000 元的介紹費給紅山地產。於2009年4月28日,中銀把港幣4,000元的介紹費轉到紅山地產的中銀戶口。於2008年8月1日,被告從他的中銀戶口收到紅山地產開出的現金支票,金額為22,200元。
假若中銀知道張是街客,不是由紅山地產介紹來貸款的,中銀是不會發放任何介紹費予紅山地產的。
被告在接受警誡會面時保持緘默。」
官: 呢個就控方個案情,但係就一陣間先處理嗰個同意事實,但係主要我睇就係第六段,即係第3頁第六段,最後嗰個。
MS NG:係。
官: 嗰22,200鈫係有冇...
MS NG:係,好啱,法官閣下。
官: ...有冇作用?
MS NG:法官閣下,呢項係會係我哋兩--雙方之間一個嘅法律爭議嚟嘅,咁我哋就認為喺聽取咗兩名控方證人之後,得--令控--法官閣下知悉所有案情之下,我哋就會有呢項嘢係--呢項案情係會作出爭議,即係有個法律爭議喺度嘅。
官: 但係呢一個如果係嘅話,你個--嗰個作用,因為如果係嘅話,佢面對仲嚴重嘅控罪,就係回佣。
MS NG:法官閣下,我哋個--我哋rely on呢個entry嘅意思就唔係話佢係喺嗰度收取回佣,係...
官: 但係如果呢個係事實就係回佣嚟喇嘛。
MS NG:但係呢個係喺--發生喺2009年4月28號,之前九個月發生嘅,唔係之後發生嘅,咁所以就有個爭議喺度,就話呢個entry究竟係咪relevant to我哋而家呢個case呢咁樣。
官: 但係就初步睇,我覺得就係--點解我要咁睇呢?初步睇就話佢嗰個嘅--我哋叫做嗰個prejudicial value係大過個probative value。呢個最多你可以話同佢之間有聯繫,咁但係...
MS NG:係,冇錯。
官: ...你話佢收咗咁多錢,似乎就係喺個銀行經理有咁嘅relationship,咁嗰個話佢係收回佣嗰個機會就好--即係好--影響到我對佢個睇法,嗰個prejudice嗰個問題,因為呢個直頭係收回佣嚟。
MS NG:我哋唔知道佢...
官: 即係我哋係唔知,但係問題我講緊有prejudicial value同埋個probative value。
MS NG:係,明白,係,係,或者容許...
官: 即係換句話,我考慮就呢樣,如果我allow,我唔rule against嘅話,最--可能最終成件案冇晒都唔定。
MS NG:唔,係,法官閣下,我會考慮清楚呢樣嘢,咁我喺...
官: 即係唔係淨係你要考慮,我都要公平。
MS NG:當然。
官: 即係成件案係要公平吖嘛。
MS NG:啱,係,係。
官: 咁所以你冇用,你就唔好擺落去喇嘛。
MS NG:係,或者...
官: 即係佢可能rule完,即係成件案畀佢破壞晒。
MS NG:唔,係,法官閣下,我...
官: 所以喺呢度你係要作出一個立場,所以我點解要你讀呢一份嘢呢,就因為控方嘅立場要喺呢度確立晒。
MS NG:唔。
官: 你係要有就有,冇就冇。
MS NG:法官閣下,喺呢個階段我係會放喺裡面嘅,但係喺我哋close case之前,我哋就會就呢樣嘢係作出陳詞,由法官閣下係再作定奪咁樣嘅。
MR KWAN:法官閣下,我個睇法就係如法官閣下一樣,首先佢個prejudicial value outweigh 嗰個--即係far outweigh添應該係話,far outweigh嗰個probative value。點解呢?呢個根本佢最屘嗰句係講緊08年8 月1日,我哋而家講緊嗰單案件係09年嘅4月,3、4月之間嘅嘢嚟嘅,所以直情係本案呢件事件嘅之前成八、九個月,咁呢件事有咩嘢關係呢?即係relevant有咩嘢關係呢,又,兼且佢嗰個prejudicial value...
官: 所以我要就係話--吳[伍]小姐就係話係--就算後期會拗都好,你而家都係--我叫你讀呢份嘢,就你要旗幟鮮明,寫出咗,...
MS NG:係,冇錯。
官: ...等佢知道有咩嘢case要meet吖嘛。
MS NG:啱,啱,係。
官: 咁所以唔可以留番後期嘅,因為呢一個事實上一眼望去係一個非--我亦都可以warn你,就話就算我假若同意你,可能成件案冧咗就因為呢一點嘅啫。
MS NG:唔,唔。
官: 即係有可能,所以你而家呢個階段一定要作--嗰個立場應該要清楚。
MS NG:係,欸...
官: 我要你話畀我知道,就係話呢一個嘅係--嘅...
MS NG:個relevancy。
官: ...證供係對成件案,佢叫人哋監硬--佢而家係講緊係欺詐。
MS NG:冇錯,係。
官: 欺詐,in favour,即係幫到紅山吖嘛。
MS NG:唔。
官: 但係而家你話佢收咗錢,都好似佢係同紅山度--即係嗰個叫做prejudicial effect就話佢喺紅山嗰度收回佣,而家初步睇就係紅山度收回佣嘅啫,呢個回佣仲差過‑‑嗰個控罪仲差過佢而家面對嗰個控罪添。
MS NG:係,法官閣下,我會咁樣睇,即係站喺辯方嘅立場,嗰個defence case會點run呢?佢一係就話我唔知道嗰張咁樣嘅轉介表裡面嗰啲嘢係假嘅,或者係我誠實地相信嗰個客人的確係紅山地產轉過...
官: 你可以擺喺嗰個rebuttal嗰度吖嘛。
MS NG:係,係。
官: 你可以擺喺rebuttal,你未知㗎嘛。
MS NG:係。
官: 即係我就一眼望落去,就呢個就一個好敗筆嘅情況,你可能你自毀長城就係因為呢一點,但係所以我一定要你喺呢度講清楚個立場畀辯方嗰度,佢要meet你個case咁解。如果你認為--你假設話希--可能咁嘅話,你擺喺rebuttal。
MS NG:好。
官: 佢出現嘅時間你就用呢一個做,因為佢知道有個rebuttal喺呢一處度。
MS NG:唔,明白,係。
官: 咁所以唔可以擺落去,呢個,如果因為part of the prosecution case嘅話,你一定要prove嘅。
MS NG:唔。
官: 所以我一定就喺呢度就要搞清楚呢件事先。你需唔需要考慮下?
MS NG:法官閣下,其實我哋--而--即係或者我喺呢個階段可以作出一個陳詞,就話基本上成件案要考慮嘅就話,即係被告人究竟係咪真係相信呢個控方第一證人(即係張錦川先生)紅山地產介紹過嚟㗎嘛。咁喺表面上我哋係睇唔到被告係同紅山地產有任何關連個喎,如果我哋喺個證據上面睇到,喺幾個月之前佢係曾經從呢個紅山地產係接受過一筆錢嘅話,咁其實係‑‑我會話係directly relevant,係直接係relevant去決定,究竟佢對呢樣嘢係咪知情。有時佢--即係就住呢件案,佢係咪會從紅山嗰度收番啲利益呀咁,呢啲利益有可能係一啲pre-arranged,即係之前已經係協議咗,商議好咗嘅利益,可能係之前畀,亦都係之--若--亦都有可能係之後畀。咁而呢個二萬二千幾鈫呢個入數額就係同本案係相距六個月嘅,係六個月之前嘅。
官: 就算係之後,我假設你就算係之後,佢係交咗4,000 鈫畀紅山,隔咗兩個月佢收到筆錢咁樣樣,或者收到$22,000,我當你係隔咗兩個月之後,我擺到--即係將你個case去到最盡,咁你都仍然--呢個係separate charge嚟㗎嘛。
MS NG:但係我哋唔知道佢入錢入佢個戶口係咩嘢目的,佢...
官: 當然係喇,咁所以咪...
MS NG:...可能同紅山地產有其他嘅聯繫,我哋係唔知道。
官: 但係你要諗清楚,就係呢一個payment係好可疑,實際上,即係喺話--就我哋講緊咩嘢叫prejudicial effect,因為人哋一睇,「嘩,你當咗我guilty嘅」,即係咁樣樣,呢一個問題就喺呢度。
MS NG:但係法官閣下,即係如果有個payment喺佢戶口度,唔代表佢一定係收受回佣。
官: 當然係,咪就係所以你咪唔好擺落去咁,我講緊係prosecution case呢,defence係有個legitimate嘅objection,就係嗰個prejudicial effect係outweigh嗰個probative value,啲jury睇到嘅話,就我哋professional judge當然係喇,我直頭睇到,我都可能exclude添,假設佢有conviction嘅,我都唔會--我ignore佢,咁照咁做,我哋可以,但係jury就唔得。但係呢一個係好非常危險嘅一個item嚟,就我一定要聽清楚你,但係我亦都唔可以喺呢個階段exclude你,until嗰個defence raise--即係到時間先raise,但係問題就我喺呢個階段一定要問你,就係話乜嘢--有咩嘢value先,咁解啫。
MS NG:係,法官閣下,就係我先頭所講嘅,就係證明佢同紅山地產之間有connection,即係佢哋之間嘅關連。
官: 個connection根本係喺呢件案唔係太大嘅relevant嘅,點解呢?就係話有冇connection公司嘅事之嘛,你做正你自己嘅嘢,公司可能有十個地產嘅,佢使乜要關佢啫,佢就算唔--佢就算可能公司嗰個list extend咗,加多三個落去,佢唔知,但係點解問題就係話佢‑‑而家喺佢嗰個入到嚟,你嗰件prosecution case就話入到嚟,呢個明明係walk-in嘅,你就話佢係紅山介紹嘅。
MS NG:冇錯,係。
官: 佢識唔識紅山唔緊要㗎嘛。
MS NG:唔,係,咁聽...
官: 咁呢個就已經係根據你個prosecution case,就係deceit嚟喇嘛。
MS NG:係,啱,係,欸...
官: 咁你再加呢樣嘢落去嘅話,嗰個pre--真係因為好obvious,個prejudicial effect係好obvious。
MS NG:係,明白,係,咁聽過...
官: 但係我都畀啲多時間你再重組下你個thinking先,我唔想rush你落去,但係就--我要你而家就要決定呢一樣嘢。
MS NG:法官閣下,我聽完法官閣下enlightenment之後,我就決定喺呢個現階段我係暫--係喺--即係prosecution case我係唔會係倚賴剛才所講。
官: 咁你要delete咗佢,喺度。
MS NG:係,我會delete佢嘅。
官: 咁我畀你做番,你delete番嗰部分先。而家就係最後嗰段,關於22,200鈫嗰個係控罪個--係暫時控方係唔會舉證嗰部分,即係我亦都要話埋畀呢位潘小姐知道。”
(劃線為本席後加。)
32.很可惜,裁判官其後批准兩項不利的證據都呈堂為證,大大的對被告人不公平。兩次批准時,謄本如下:
批准支票納入為證
“MS NG:咁我哋亦都提過,有一段我哋係刪除咗嘅。
官:係。
MS NG:就話2008年8月1號。
官:係。
MS NG:被告就曾經喺紅山嗰度收過一筆錢。
官:係。
MS NG:咁當時法官閣下問我嘅立場喇,咁我就喺嗰個階段,我係撤銷,係唔將呢個項目作為我哋控方案情嘅一部份嘅。
官: 係。
MS NG:但係根據佢到現時為止,根據潘女士個口供,佢就似乎係喺個好--一個好正當嘅途徑裡面係幫呢個紅山地產係填呢啲表格,繼而轉介嘅,咁變咗佢同紅山地產之前嗰啲嘅問題,似乎就係直接係relevant去決定呢個issue嘞,同埋佢既然喺個證人台上面,佢其實可以好--即係佢已經選擇作供喇,咁佢自然係可以好容易咁樣解釋,點解會喺六個月前收過一筆咁嘅錢呢?咁我哋認為呢個prejudicial effect就未必係會outweigh呢個probative value嘅,咁我係希望法官閣下作一個ruling,唔該。
官: 關先生。
MR KWAN:係,法官閣下,我都係提出我個反對嘅,係,即係嗰個--首先個相關性問題喇吓,既然控方喺舉證嘅階段,喺嗰個案情裡面佢亦都如果選擇咗刪除咗呢一段,亦即係話呢個並非佢哋控方案情一部份,佢亦都認為呢個個相關性都冇乜關係,如果唔係佢哋已經係喺個控方案情裡面舉證咗出嚟喇,法官閣下當時係唔容許佢哋係舉證呢一個部份嘅,即係關於話喺案發之前六個--幾個--六個月喥喇,係紅山地產有啲錢,或者去咗潘小姐嗰度咁樣,咁喺嗰個階段,法官閣下已經係畀咗一個ruling,就係話控方係唔應該提出證據,關於呢方面嘅,咁而控方亦都喺嗰個階段已經係向法庭講咗話佢哋係喺控方案情唔會倚賴嘅,都唔舉證嘅。
官: 我話佢可以用喺rebuttal嗰度。
MR KWAN:我唔知有咩嘢rebuttal喎,但係而家。
官: 即係佢可以用喺rebuttal嗰度,唔係話...
MR KWAN:我知,但係而家唔知有啲咩嘢rebuttal呀,而家就係。
官: 唔係,你講咗先喇。
MR KWAN:係。
官: 到時我會有作出個決定喇。
MR KWAN:係,係,但係我而家就係...
官: 我亦都會話畀你哋知道,等你哋作出相關嘅陳述嘅,呢個我會話畀你知嘅。
MR KWAN:明白,明白。
官: 即係我鍾意每一樣嘢講晒出嚟,即係唔會話突然間畀人偷襲,surprise咁樣樣,唔會嘅,一定講清楚每一樣嘅嘢。
MR KWAN:我而家個陳詞就係話,根本而家喺被告人出嚟作供,冇乜嘢surprising嘅嘢根本,毋須要作一個rebuttal。
官: 係咁多喇?
MR KWAN:係,係嘞。
官: 我再提番出嚟,等你哋再同我講喇,咁我初步係批准嘅,咁因為點解呢?就呢件案個重點,就係其中一個考慮嘅重點,就係被告人同呢個紅山嘅關係,因為佢所做嘅嘢係紅山得益嘅,咁如果係睇到,如果呢件案係睇到佢同紅山係毫無關係,冇辦法子得益到嘅話,差唔多我會係即係傾向信被告人,但係佢識得--因為嗰個係明益紅山嘅,佢做呢個嘢係要益人嘅,唔會益一個唔識、唔知嘅人嘅,如果嗰個人都唔知,你話佢係中原地產,嗰個人都唔知,突然間整咗4,000鈫嚟咁樣,佢唔會做呢樣嘢嘅,而家呢個佢個case就係話,我要考慮嘅話,佢係即係好似--我亦都考慮呢個張生同佢就係話,如果係佢根本係冇可能會識嘅話,咁我嘅考慮對佢嗰方面係會比重高啲,但係如果識嘅話,呢個係一個嘅考慮嘅重點嚟,因為呢個係明--因為佢唔應該有呢一個嘅利益嘅,佢咁樣做係益個紅山嘅啫,咁問題,就係最關鍵嘅問題,佢同紅山有咩嘢關係呢?識唔識嘅,呢個係考慮重點嚟嘅。如果佢未畀口供之前,控方就好難證明嘅,因為得個郭先生喺度嘅啫,而家佢畀啲口供同意咗嘅話,情況就唔同咗嘞,佢而家喺呢個證人台度講咗,咁我未作出裁決之前,我講咗個理由出嚟,咁我希望做到最準確,咁我都仍然畀機會你哋係再向我陳詞一次,我先至作最後嘅結論,就我嘅結--嗰個裁決就話,傾向就係話呢一個喺當佢畀完證供之後,控方就有基礎嘞,即係可以證明呢一點係控方已經有咗個基礎,證明佢哋之間係有--我正話已經問咗㗎喇,就係話你同佢有冇個私人來往嘅時候,佢話冇嘅,咁而家跟住就係呢一點嘞,不過我留番你去問嘅啫。關先生,仲--你可以繼續同我--根據我正話講嗰啲嘢,你可以再陳詞,即係我嘅ruling會係係同本案有關嘅,咁但係我未作最後決定,我都講清楚咗嗰個理據,畀你再同我陳詞嘅啫。
MR KWAN:法官閣下,我就覺得而家呢個情況其實同最初控方話讀嗰個案情摘要畀法官閣下聽嗰陣時,其實都冇咩嘢大分別嘅根本,被告人所講嘅嘢咪就係講番佢點樣做番佢正常業務嗰啲嘢囉,咁案情摘要嗰度,我亦都睇到冇其他嘅證供話被告人同紅山嗰個關係係點樣,即係有乜嘢唔妥嘅嘢,即係控方案情本身就係都冇任何證據話被告人同紅山有咩嘢唔妥嘅嘢,咁而家被告上庭口供又係話「我同紅山冇咩嘢特別咁嘅啫」,咁樣唔算係一個rebuttal,呢個--係,呢個我個陳詞嘞,唔該。
官: 吳[伍]小姐呢?
MS NG:冇增加嘅陳詞,唔該。
官: 即係你要帶出嘅就係話,佢喺紅山度收過錢嘅。
MS NG:係,冇錯。
官: 8月嘅時間。
MS NG:係。
官: 我係批准帶出呢一個嘅係嘅證供,但係我只可以畀你去確立佢哋之間係有生意來往,即係唔係唔識嘅,而唔可以你話佢因為收咗第二樣嘢...
MS NG:係,同意。
官: 係唔正當嘅錢,呢樣我唔容許咁做,只可以話確立到佢同紅山之前係有私人,因為入落佢嘅私人戶口嗰度嘅,係有私人嘅來往,只可以確立呢一點。
MS NG:係。”
批准郭前科的發問納入為證
“問:咁郭先生同你有一段期間係男女朋友關係?
答: 係呀。
問: 你介唔介意講畀我哋聽,係由幾時至幾時呀?
答: 我唔記得喇喎,呢個04年至--04年囉,但係就好短日子,我諗零--年零。
問: 但係佢轉咗去中國工商銀行做嘢之後,你哋兩個仍然係保持聯絡嘅?
答: 都有。
問: 佢喺中國工商銀行都係做客戶經理嗰類型嘅工作嘅?
答: 好似係。
問: 你知唔知佢喺中國工商銀行工作期間,係干犯咗一啲罪行,知唔知?
答: 知。
問: 而嗰啲罪行同我哋今日嘅性質...
MR KWAN:呢個我相信呢啲係一啲個--嗰個prejudicial value outweigh咗嗰個 ...
官: 冇咩嘢--即係而家個問題就係...
MR KWAN: ... probative value。
官: ...嗰個relevance啫。
MR KWAN:係囉,個relevance。
官: 冇呢啲嘢嘅。
MR KWAN:係。
官: 就有咩嘢...
MR KWAN:唔知有咩嘢relevance。
官: 有咩嘢關係呀?
MS NG:有呀,法官閣下,就係兩樣嘢喇,就係話因為潘女士,因為郭先生佢會有機會做辯方證人,其一;其二就係,呢位女士,潘女士對於郭先生嘅background其實係relevant,係令我哋去考慮佢究竟應該點樣處理郭先生轉介過嚟嘅個案。
官: 關先生,就係關於如果,即係我講如果啫,郭生係做證人嘅話,佢係可以問佢嗰個嘅呢一樣嘢嘅。
MS NG:係。
官:即係佢如果假設佢有干犯,話--即係charge or convict,咁即係呢類咁樣嘅問題啫,咁另外就係話,如果喺09年呢,係我會聽你嘅submission,不過我指出咗嗰個問題先,如果係09年,佢都係繼續係同呢位郭先生有呢個交易嘅話,咁我就睇睇佢嘅問題就係向--就係去到邊一度,咁但係呢一個就因為唔係問緊呢個證人㗎嘛,係問緊另外一個人,佢知唔知道係佢所同佢有交易嘅人有呢啲咁樣嘅背景嘅,咁呢方面你仲--你有冇嘢想講?關先生。
MR KWAN:係,呢方面我覺得,首先我可以向法庭係正式咁樣通知法庭,嗰位郭先生唔係辯方證人。
官: 唔係咩嘢?
MR KWAN:唔會做辯方證人。
官: 但係而家呢個都仲係稍後啫,而家佢想問關於郭先生嘅呢個背景資料。
MR KWAN:係,我就唔知道呢個有咩嘢--第一,有咩嘢relevance;第二...
官: 哦,即係你唔知有咩嘢relevance?
MR KWAN:係,第二就係,我哋嗰個conduct嗰個defence嗰個方式並冇話抹黑咗嗰個控方證人嘅,即係唔係抹黑到個程度就係話...
官: 唔係你抹黑,控方證人佢係可以抹黑佢啫。
MR KWAN:係呀,我知道呀,係。
官: 唔係話辯方證人吖嘛。
MR KWAN:係。
官: 辯方證人係冇咁嘅法律規例㗎嘛。
MR KWAN:我知道,但係咁樣,而家咁嘅做法咪企圖想抹黑埋我呢個冇刑事紀錄嘅被告人囉。
官: 我唔--佢而家問緊佢嗰個朋友嗰啲資料喎。
MR KWAN:係囉,我就唔知道點解問佢朋友啲資料,同佢有乜關係?
官: 係喇。
MR KWAN:佢朋友,就算佢朋友做賊,唔係表示佢做賊。
官: 你即係最主要嗰個,就係嗰個叫做關係吖嘛。
MR KWAN:關係嘅問題,係。
官: 即係同呢件案有咩嘢關係嗰個問題,係。
MR KWAN:有咩嘢relevance,係,係嘞。
官: Okay。
MR KWAN:係,相關性嘅問題。
官: 呢個吳小姐。
MS NG:係,法官閣下,簡單啲嚟講呢,即係如果潘女士佢係知悉郭先生嘅背景嘅話,對於郭先生轉介過嚟嘅個案,佢會特別小心處理,就唔會係咁--即係用咁嘅方式嚟處理囉,呢個亦都係關乎到郭--對唔住,潘小姐自己證供嘅可信性嘅其實。
官: 關先生,想唔想法庭作出裁決?
MR KWAN:要嘅,法官閣下。
官: 呢個問題我係批准嘅,就同本案有關,就係話關於呢一個係被告人當處理郭先生嘅時間,佢嗰個態度問題,但係如果係牽涉到係嗰個純粹係credibility,你--佢個--即係佢嘅答案就係最後㗎嘞,你唔可以又再叫啲嘢去證明嗰樣、證明嗰樣。
MS NG:明白,明白。
官: 咁呢個係你唔可以容許嘅。
MS NG:係。
官: 即係純粹係呢個嘅係credibility嘅問題。
MS NG:係呀,係呀,我哋...
官: 佢嘅answer就係final嘅。
(劃線為本席後加。)
33.下述的一段也是令人對被告人產生懷疑而又對證明控罪可說是不相關的証據,就是郭出獄不久。
“問:咁佢喺2009年嘅2月12號放監嘅,你知唔知呀?
答: 二--對唔住,咩嘢話?
問: 2009年嘅2月12號放監,你又知唔知呀?
答: 哦,知。
問: 咁你有冇同佢傾番係點解要坐監呀?呢件事。
答: 嘩,冇再撩起佢喇。
問: 即係話你到今時今日,你嘅證供嘅意思就係話,到今時今日你都唔知佢呃乜嘢,因咩嘢事坐監?
答: 唔。”
34.對本席來說,見了這些對被告人這麼令人懷疑的證據,態度已經是看看她有什麼可說的,否則她一定是犯了控罪。而且這麼令人懷疑的證據也會使法庭不相信她。本席跟裁判官一樣同是專業法官,見到這樣強而有力的引人懷疑證據,已不期然對被告人有這種看法,把這兩項不利的證據都納入為證,對被告人不公平及對這案件後果的影響可想而知。裁判官也知道,不合法律原則,不公道的情況已發生了。他在裁斷陳述書的處理如下:
“提及這些事件,除非另外處理,只爲了顯示被告與郭先生之間特別的關係而已。這個特別的關係本身並沒有導致對被告作出任何有罪的推論。”
35.當然,這個特別的關係本身並沒有導致裁判官對被告作出任何有罪的推論,但他卻可沒說,這些不利的證據是否令他懷疑被告人是犯了控罪,是否令他不期然地不相信被告人的證供。其實他與伍大律師討論時也説出了各種憂慮:
(a) “影響到我對佢個睇法,嗰個prejudice嗰個問題,因為呢個直頭係收回佣嚟。”
(b) “如果我allow,我唔rule against嘅話,最--可能最終成件案冇晒都唔定。”
(c) “即係佢可能rule完,即係成件案畀佢破壞晒。”
(d) “我亦都可以warn你,就話就算我假若同意你,可能成件案冧咗就因為呢一點嘅啫。”
(e) “prejudicial effect就話佢喺紅山嗰度收回佣,而家初步睇就係紅山度收回佣嘅啫,呢個回佣仲差過‑‑嗰個控罪仲差過佢而家面對嗰個控罪添。”
(f) “即係我就一眼望落去,就呢個就一個好敗筆嘅情況,你可能你自毀長城就係因為呢一點,…”
(g) “就係呢一個payment係好可疑,實際上,即係喺話--就我哋講緊咩嘢叫prejudicial effect,因為人哋一睇,「嘩,你當咗我guilty嘅」,即係咁樣樣,…”
(h) “但係呢一個係好非常危險嘅一個item嚟,…”
36.本席認為,裁判官納入這兩項證據的理由,即該支票是用以證明被告人和紅山地産的關係,而郭本身的與控罪相同的前科是用以證明被告人處理郭的轉介的態度問題,在本案的情況來看,尤其是被告已承認了與郭的關係而郭是受僱於紅山地産的,都只有很少的證據價值,但卻是嚴重的抹黑證據。裁判官應行使其酌情權拒絕把它納入為證。参閲Archbold Hong Kong 2013第15-81至15-87段。即使裁判官說他已警惕自己把它抛諸腦後(他沒有如此說),仍會令人擔憂是否錯誤已不能挽回,因為被抹黑的印象已深印於腦海中。況且,裁判官是決定接受控方的申請批准納入兩項不利證據的人,若他表示他已警惕自己把它抛諸腦後,是否就等如他真的不受這兩項證據對懷疑被告人及對她不利的影響,本席不敢肯定。而且,這懷疑是不會宣之於口的,把這懷疑藏於心中,正是這種不公平的證據的可怕之處!
37.單是為了要糾正這錯誤而使法律界人士注意和使社會感覺不公義的事應零容忍,法庭已應把定罪推翻。
裁判官事實上的錯誤
38.關大律師的另一上訴理由,就是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犯了一個事實錯了的陳述,就是下述一段中劃線的一句:
“就第二個主幹,辯方看來想說結果證明原因。這表示既然已經付款,因此,中銀的監管部門必定已經與張先生確認過了。然而,沒有證據顯示中銀的監管部門已獲得張先生的確認。但張先生方面卻有清楚明確的證供顯示從來沒有人向他查詢過,而他亦從未同意轉介。本席裁定邏輯上,僅僅付款並不能視作張先生確認的證供。…”
(劃線為本席後加。)
39.伍大律師的回應是,裁判官這陳述,即 “張先生方面卻有清楚明確的證供顯示從來沒有人向他查詢過” ,是裁判官的推論,是有以下的證據,即PW1張先生的證言,支持的:
(1) 張先生只有接觸被告人(沒有其他人)做涉案的按揭貸款;及
(2) 張先生否定到中銀做涉案的按揭貸款是郭介紹的。
40.本席不接納這風馬牛不相及的說法。
41.回應本席的問題時,伍大律師確認,除上述兩點張先生的證言外,謄本中是見不到張先生有過如裁判官所說 “張先生方面卻有清楚明確的證供顯示從來沒有人向他查詢過”這樣的證供。所以關大律師這上訴理由的事實基礎是成立的。
42.關大律師指,這錯誤是嚴重的。這是因為PW2中銀分行業務經理林麗莊女士的證供,而這是主問時的證供,如下:
“問:好喇,如果有一種情況,就話個客人自己本身係冇提及過佢係經轉介過嚟嘅,喺咁嘅情況之下你哋有收到啲咁嘅資料,你會點處理?
答: 咁要同嗰個客戶了解。
問: 係點樣了解法呀?
答: 即係我哋收到呢啲,咁佢嘅簽--佢有佢嘅簽名,同佢個S--同佢申請佢個S&P個簽名一樣,點解會有呢個情況。
問: 即係要問清楚佢究竟係定唔係轉介咁樣?
答: 係。
問: 會唔會有一種情況就係收到呢啲表格,但係唔使問個客?
答: 唔會。
問: 唔會?
答: 係。”
(劃線為本席後加。)
43.若相信張先生簽了證物P3(即轉介表)而不自知,而他從未作供說從來沒有人向他查詢過他有關轉介的事,是否有合理懷疑他沒有否定P3是正確的?
44.也是因為這證供,關大律師作出了以下的論點。若被告人沒有獲得張先生的首肯而讓他或請他在證物P3上簽署,她就冒著三重風險:
(1) 張先生會不簽甚至怪責她;
(2) 中銀會向張先生查詢;以及
(3) 若張先生否認,中銀會向她調查。
45.所以,上訴人會在此涉案事件中欺騙中銀是有合理疑點的。裁判官在他的裁斷理由審書沒有對這點作出處理。
46.本席認為,張先生是有大學學歷的人,很難相信他簽了證物P3而不自知,而他的不知與中銀向客戶查詢確認的證供是矛盾的,產生合理的懷疑。
總結
47.除犯了嚴重的錯誤,對上訴人不公地納入對她形同抹黑的證據之外,裁判官也在陳述錯了證供之下而下結論。這都是對上訴人不公,令本席覺得本案可能有不公義存在,亦使本席覺得定罪是不安全、不穩妥的。因此,本席宣判上訴得直,推翻定罪,撤銷判刑。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
上訴人:由尹楊律師行轉聘關唐利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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