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進勤
|
DCCC 95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5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2012年8月20日下午五時許,警員在大埔大元邨泰榮樓進行巡邏。他們看見被告離開708室。警員截查被告,並進入該單位搜查。警員在單位內找到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氯胺酮(證物P1),而另外一個膠袋當中有四包氯胺酮(證物P2)、一個電子磅、四個可再封口膠袋(後得悉總數為四百多個膠袋)及兩支膠匙羹。被告身上有$300元。被告在現場經警誡下,說這些氯胺酮都是自用的。 3.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在警誡下說涉案的毒品是氯胺酮。被告在大埔從一個叫阿明的男子以$1,600元購買。被告獨自在上址居住。被告用搜獲的工具把氯胺酮包裝為細小包,方便他在工作地方吸食。政府化驗師確認證物P1載有13.54克粉末,內含10.95克氯胺酮,而證物P2則總共載有7.58克粉末內含5.9克氯胺酮。匙羹上亦找到微量的氯胺酮,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二千一百多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1歲,9歲時父母離異,而母親在2004年過世。 5.被告有中三程度,沒有固定職業。4月時做散工,日薪是$350元,但是在7月被裁。被告在被捕時沒有工作。 6.被告坦白認罪,亦呈上一封由他簽名的英文求情信。被告的父親亦有到庭支持被告,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7.被告有兩次刑事定罪,在2009年8月因為違反社會服務令而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在2010年1月離開戒毒所。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質上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定罪便要面對更長的監禁。警方搜出四百多個細的空膠袋以及電子磅,而涉案的氯胺酮亦分別用數個膠袋裝載。涉案的氯胺酮總份量是16.85克。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10克至50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是4年至6年。 8.理論上,本席可以用四年半作為本案的起點,但是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和以往並沒有涉及嚴重的刑事定罪,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4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被告應該珍惜今次的機會,亦要珍惜自己的年紀,應該要改過自新,不要一錯再錯,要遠離毒品,更不要再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