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危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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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94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 2.2012年10月21日下午五時左右,幾位警員在深水埗北河街街市進行反扒竊行動。一名警員見被告形跡可疑,便開始對他監視。後來,警員見到被告走到街市的1樓,他脫下外套,掛在左臂上,四處閒蕩。稍後,被告走近本案的受害人林先生身旁,林先生當時正在1樓一店鋪外購物,被告用左手從林先生的褲袋偷走一個銀包,然後急步離去,但被警員捉著。警員在被告的右手發現他偷取到的銀包,內有林先生的3,910元港幣、身分證、回鄉卡、提款卡、八達通卡及八張馬會博彩彩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案底 3.被告現年55歲,他自23歲起已有定罪紀錄,1980年至2011年底,被告共有二十八次定罪紀錄,絕大部分是盜竊罪,其中第八次、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二次及第二十六次紀錄更註明是扒竊罪行,被告在庭上亦承認第二十五次的兩項定罪與及第二十七次的定罪也是扒竊罪。 4.主控官聲明,第二十六次的定罪與及第二十八次的定罪涉及的罪行也是發生在本案提及的北河街街市內,被告同意。 求情 5.辯方律師說,被告只有小學教育程度,所以僅能幹粗活維生。被告是當地盤散工的,但開工不足,又染上毒癮十多年,每天要花大約二百元在海洛英毒品上。被告的妻子是國內人,因白血病要錢在國內醫治,被告雖然每月也領取1,800元綜援金,但捉襟見肘,所以犯案掙錢。 6.辯方律師提及一上訴庭案例CACC 107/2004 Ngo Van Huy,律師說,本案只涉及兩項加刑的因素,即被告案底差劣與及案發在人多的地方,不過律師說,有一位警員的口供指,事發的地點只是比較人多。律師沒有建議確實的量刑,但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她指出,被告犯案時沒有用上武器,獨自一人行事,所犯的亦不是複雜的罪行,事主沒有損失,被告現在坦白認罪。 判刑 7.本案的案情顯示,這是一宗典型的扒竊案,被告在街市繁忙的下午五時左右向顧客埋手,成功偷取一個銀包,幸而警員在該處早作監視,所以能夠將被告人贓並獲。 8.被告的案底顯示他是一個屢犯的扒手,過往法庭逐漸對他重判。被告在第二十五次因兩項扒竊罪行被定罪,他在認罪後,兩罪各被判14個月監禁,最後的總刑期為21個月監禁。他在第二十七次定罪承認企圖盜竊,亦是一項企圖扒竊罪行,他在認罪後,被判監20個月。被告對上一次被定罪是在2011年11月底,他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罪行,其中一項是盜竊罪,亦是扒竊罪,該項罪行他被判16個月監禁。被告在2012年7月21日離開監獄,但三個月後又在北河街街市內扒竊而被捕。 9.上訴庭在Ngo Van Huy案中說,初犯扒竊案的判刑起點應為12至15個月監禁,但若有加刑因素存在,刑期還可調升。該案的上訴人年齡為34歲,在旺角鬧市中扒竊,他有二十七次定罪紀錄,涉及三十五項罪行,其中十七項為盜竊或企圖盜竊罪。 10.本案的案情及被告的差劣犯罪紀錄,都可和Ngo Van Huy案中的上訴人相比,本席認為應對被告採取較高的基本判刑起點,即15個月監禁。被告屢犯盜竊或企圖盜竊罪,特別是扒竊罪,判刑起點因此應增加9個月監禁。 11.辯方律師指,有警員說事發的街市只是比較人多,不是擠擁。本席肯定那警員用上「比較」二字,只是個人的表達方式。街市當然不會如年宵花市般擠擁,但在繁忙的下午五時,買餸顧客眾多,人流必然不少,這正是熟練的扒手(如被告之類)會選擇的行事時間。本案發生在人多的地方,判刑起點因此亦應調升最少3個月監禁。因此,本席將最後的判刑起點定為27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入獄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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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