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道雅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19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9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9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道雅 (第一被告人)
  余卓芬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1月17日上午11時24分
出席人士: Mr Richard T W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Kwok Chuen Vict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Leung Yiu Wai Ronn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兩名被告係分別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兩項控罪都涉及氯胺酮。第一項係1.59公斤;第二係1.28公斤。

兩名被告都承認控罪,並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簡單嚟講,海關毒品調查科嘅關員喺案發當天去到大埔區執行反毒品嘅任務。佢哋到達太和商場裡面嘅男廁觀察,後來發現兩名被告喺廁所裡面。最後關員見到係第一被告喺洗手盤旁邊,而第二被告就喺廁格裡面。關員喺第一被告手中攞嘅尼龍袋裡面搵到思疑毒品。喺警誡之下,第一被告係即時承認嗰啲係氯胺酮,佢亦都透露係話第二被告係將嗰啲毒品交畀佢。

至於第二被告,經調查之後,關員喺佢身上物品之中發現有電子磅同埋思疑嘅毒品。警誡之下,第二被告人係否認對毒品知情,佢亦都話係唔認識第一被告。喺後來嘅錄影會面之中,第一被告講出更多犯案嘅資料,並指出係第二被告將毒品交畀佢,同埋指示佢喺廁所裡面係包裝啲毒品嘅。第一被告承認,喺取得嗰啲毒品之後,會係喺上水嗰度分發。第二被告就係繼續否認呢個指控嘅。

第一被告今年係21歲,以往冇刑事紀錄;第二被告人今年44歲,有幾次並不相同嘅刑事紀錄。

本席已經聽取過兩位代表大律師詳細嘅求情,亦都閱讀過呈咗上法庭嘅家人、朋友替佢哋所寫嘅求情信件。

根據許守城案嘅指示,如果涉及販運超過1公斤嘅氯胺酮毒品嘅話,量刑基準係由14年起。考慮到本案嘅情況,以呢兩份嘅毒品數量都係相若,本席決定都係以十四年半作為刑期起點。

因為兩位被告都係承認控罪,所以係得到三分一嘅扣減,刑期就變為九年八個月。就第一被告而言,佢犯案時約為20歲,佢有即時承認,亦都坦白講出佢犯案嘅背景,甚至承認以往係做過好多次。根據紀錄,被告係有向海關提供協助,提供一啲嘅資料,雖然今次冇實際嘅結果,但係本席都接納第一被告係真心有悔意,同埋在有需要嘅情況之下,佢係有誠意去協助海關同埋控方嘅。考慮到佢嘅背景、年歲及所有情況,本席會將第一被告嘅刑期減為9年,希望被告能夠履行佢喺求情信入面所答應過嘅事情,努力學習,徹底改過。

至於第二被告人,佢已經係成年人,做事要對自己、對社會負責。佢有一個17歲嘅女兒,如果佢嘅女兒係被人教導、引誘去販毒嘅話,相信佢都係非常難過,亦都係不能接受嘅。希望被告能夠改過,建立番父親嘅榜樣,但係本席不認為有再減刑嘅空間喇。

總括嚟講,第一被告嘅判刑係9年;第二被告嘅判刑係九年八個月。至於第一被告人所呈上有一封嘅信件,法庭下令係打呢個火漆,同埋除非係有法庭嘅指示之下,否則係不能夠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