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達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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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違例泊車)傳票2012年第10697號) ------------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曾達恆針對裁判官拒絕撤銷一項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第15(3)條及第16(2)條發出之「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命令提出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警方向上訴人名下登記車輛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但在指定時限內沒有收到繳款。2012年6月29日,警方根據第237章第15(3)條,向上訴人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郵寄至上訴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上訴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繳付罰款,亦沒有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警務處處長向法庭申請根據第237章第16(2)條,向上訴人發出傳票,命令繳交定額罰款320元、附加罰款320元及堂費440元。上訴人根據第237章16A條向法庭申請覆核,撤銷傳票。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他記不起是否有違例泊車,但從未收過任何俗稱「牛肉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5.上訴人指他獨居,住所有一上鎖之鐵製信箱,標準尺碼,可容納正常信件,但如大件的信件(如廣告)則會外露。他很多時收不到信件,即使銀行信件亦收不到,情況維持差不多一年。 6.裁判官問他時常不見信件,有否考慮到郵局開設信箱,上訴人則指他沒有這樣做,因為並非經常不見信。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信納警務處處長已根據法律把有關通知書寄往上訴人的登記地址,上訴人有責任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他不獲通知書並非由他的疏忽所致。 8.裁判官指若上訴人經常不見信件,在2至3個月內仍不到郵局開設信箱,唯沒有採取改善行動。因此,不信納上訴人證明不獲悉通知書,並非由他疏忽所致。 上訴理由 9.上訴理由指裁判官誤解辯護理由。在庭上,上訴人補充他收不到法律文件是20年來第一宗,所以沒有採取補救行動。 討論 10.裁判官已根據法律規定考慮上訴人之辯解,他拒納上訴人並非因疏忽而不知悉通知,並無不合理。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及羅天瑋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