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麗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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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5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354號) ---------------------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阮麗潔在暫委裁判官莊天巡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為新屯門中心居民。新屯門中心因屋宇維修事宜發生爭議,業主/住客分成派別。 4.事發當日,兩派居民因張貼公告事宜發生爭執,雙方均有用手提電話錄影對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用手提電話向她錄影,她則舉起右手遮擋上訴人之鏡頭。上訴人用左手掌拍打第一證人右手腕,然後上訴人說:「你係掂乜嘢呀」。第一證人不清楚自己是否有觸碰到上訴人的電話。 5.警誡下,上訴人說:「佢隻手指篤到我部手提電話,我驚佢搶我部手提電話,我下意識用隻左手撥開佢隻右手囉」。 6.控方呈遞現場錄影片段(證物P2號),見上訴人舉起電話攝錄第一證人,第一證人舉起右手中指(似不文手勢)追著上訴人電話鏡頭,突然上訴人提起左手,「啪」的一聲,拍打第一證人舉起中指的右手腕。旁人嘩然。 辯方案情 7.上訴人指對方十幾人用電話或相機向她錄影,第一證人衝出來,站在一呎之距離,用中指向著她的手提電話,不停地叫上訴人影她。因為人群很惡,上訴人很驚,覺得第一證人會襲擊她,她舉起雙手閃避,電話已高舉過頭,但第一證人仍「篤」到她的手提電話。她下意識用左手撥第一證人右手一下,目的是防止第一證人搶電話,或擔心第一證人會對她作出襲擊。 8.上訴人亦呈遞她手提電話之錄像(證物P3號)。當第一證人在鏡頭前出現,就錄到聲音「影住我」。跟著第一證人的手在鏡頭出現,但影像有些少模糊,然後就聽到「啪」的一聲,旁人嘩然。 裁判官的裁斷理由 9.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不是完全誠實的證人。第一證人否認舉起中指是挑釁,但裁判官指第一證人動作極不友善,當然是挑釁。 10.裁判官裁定第一證人手指沒有接觸到上訴人的手提電話,因為證物P2號只錄得「啪」的一聲。即使證物 P2號拍攝位置較遠,但上訴人的電話較近,若有接觸,證物D3號應錄到兩聲而非一聲。 11.裁判官認為舉起中指並非襲擊或強搶的動作。即使假設第一證人手指「篤」到上訴人的電話,上訴人並不是出於相信自己被襲擊或被搶去電話而拍打第一證人,只是受到挑釁下之行為。上訴人在警誡下之說法只是推卸責任,不予比重。裁判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2.經已代表上訴人的王大律師庭上擬訂,上訴理由如下:
13.原備上訴理由提及證物P2及D3號之錄影,但王大律師指其他片段並不相關,本席毋須理會。 討論 14.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霍有華[2012] 3 HKRD 392, 398第 35 段,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出:
15.代表答辯人的羅大律師同意裁判官沒有就自衛的法律原則自我指引,但認為裁判官的裁決有足夠的錄影證據支持,沒有犯錯。 16.王大律師指錄影只是客觀證據,裁判官忽視了上訴人的主觀意圖。法庭亦不應以一個事後孔明的角度詳細分析上訴人在面對當時環境的思維。即使上訴人的信念客觀上可能不合理,但若她真誠或衷心相信有受襲或財物受搶之可能,應被判無罪。 17.本案之主要證供來自現場錄影。上訴聆訊多次重播片段,是不折不扣的重審。觀看證物P2及D3號之錄影,可見以下各點:
18.王大律師指上訴人當時的意念是第一證人踫到她的電話,害怕被襲擊或被搶去電話。上訴人拍打後曾說過:「你做乜惦我」。第一證人不清楚自己是否有踫到上訴人電話,足以支持上訴人想法。 19.從證物 P2攝得當時環境、上訴人的動作、神態、表情,毫無疑點否定自衞一說。第一證人的右手背向著上訴人,不可能主觀認爲有襲擊或搶奪的風險。上訴人的拍打有相當力度。誠如裁判官所說,即使有觸碰,肯定是受到挑釁下出手,不是下意識撥開。 2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羅家英律師事務所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