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嘉健

Case No.DCCC 111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1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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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嘉健 TSANG Ka-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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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2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麗顏女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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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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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警員在2012年9月21日晚上近八時許,看見被告坐在一架私家車司機位上。私家車停泊在觀塘瑞和街和瑞寧街交界處。警員發現被告在車輛的波棍位置彎腰向下,而且不時東張西望。警員於是行向私家車,被告神色慌張,並且突然打開車門。警員截停被告,當時被告仍然身處在私家車司機位置上。

3.警員看見被告左手握著兩張紙巾(證物P2),而紙巾中包著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1),內有另一個載有毒品的透明膠袋。警方在私家車波棍附近找到兩隻白色手套(證物P4和P5)。警員在證物P4內找到四個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6)。在證物P5內,警員發現二十個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7)。

4.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是第一次替人運毒。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1,440元,而在私家車內找到一條車匙(證物P9)、兩部流動電話(證物P10和P11)。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1)被告駕駛自己的私家車替人運毒;

(2)2012年9月20日,一個叫阿細的人問被告想不想運送氯胺酮賺快錢;

(3)翌日(即9月21日),阿細叫被告去土瓜灣落山道公園內的草叢中拾起兩隻填塞了毒品的手套;

(4)被告駕駛私家車到前述的公園找到證物P4和P5,看到內裡載有氯胺酮的膠袋。被告把毒品放在車內近波棍的地方;

(5)阿細打電話給被告,指示被告駕車去瑞和街等候他的電話;

(6)阿細叫被告從手套中取出一小包,用紙巾包裹,而一個買家會到私家車收取毒品;

(7)但買家並沒有出現;

(8)被告失業三個月,負債纍纍,想以販毒賺快錢。一次販毒可以得到$1,000元的酬勞。這一次,被告並沒有收到報酬。

5.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毒品分別載在二十五個膠袋,總共是147.15克粉末,內含117.85克氯胺酮,市值約為一萬五千四百多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22歲,未婚。辯方準備了一份書面求情理由,詳列被告的背景,亦呈上被告用英文撰寫的求情信,和被告父母以及孖生弟弟所寫的求情信。

7.被告是初犯,亦有志繼續進修英文。被告曾經做義工,本質不差。辯方律師聲稱,被告因為欠債和吸毒而鋌而走險。被告的母親和弟弟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現在並沒有毒癮。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使被告能夠早點回歸社會。被告的家人已經清還被告大部分的債項,亦會支持被告改過自新。被告在求情信中亦表示深感懊悔,在監禁期間亦深切反思,承諾將來會做一個奉公守法的人。

判刑

8.被告現年22歲,中五程度,單身,被捕時無業,沒有刑事紀錄。

9.他承認在2012年1月開始吸食氯胺酮。明顯地,這是另一宗年青而沒有案底的人,被販毒集團利用去販毒。被告受不住$1,000元的誘使而販運數量不少的氯胺酮。

10.被告吸食毒品已經是愚蠢,販運毒品更加一錯再錯。氯胺酮對年青人的毒害眾所周知,被告運毒,間接把毒害再擴散到其他濫藥的年青人,甚至是成年人。

11.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人贓並獲,被告認罪,實則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刑期。

12.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訂定,一般涉及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案件,刑期起點是6年至9年。本案涉及117.85克氯胺酮,理論上起點可以是7年,但是本席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求情因素,決定從輕發落,以六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52個月。

13.本席相信被告會繼續得到家人的支持、關顧,會重新做人,痛定思痛,實現被告對法庭的承諾,對自己、對家人有所承擔。因此酌情再減兩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5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