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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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1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警員在2012年9月21日晚上近八時許,看見被告坐在一架私家車司機位上。私家車停泊在觀塘瑞和街和瑞寧街交界處。警員發現被告在車輛的波棍位置彎腰向下,而且不時東張西望。警員於是行向私家車,被告神色慌張,並且突然打開車門。警員截停被告,當時被告仍然身處在私家車司機位置上。 3.警員看見被告左手握著兩張紙巾(證物P2),而紙巾中包著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1),內有另一個載有毒品的透明膠袋。警方在私家車波棍附近找到兩隻白色手套(證物P4和P5)。警員在證物P4內找到四個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6)。在證物P5內,警員發現二十個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7)。 4.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是第一次替人運毒。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1,440元,而在私家車內找到一條車匙(證物P9)、兩部流動電話(證物P10和P11)。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5.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毒品分別載在二十五個膠袋,總共是147.15克粉末,內含117.85克氯胺酮,市值約為一萬五千四百多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22歲,未婚。辯方準備了一份書面求情理由,詳列被告的背景,亦呈上被告用英文撰寫的求情信,和被告父母以及孖生弟弟所寫的求情信。 7.被告是初犯,亦有志繼續進修英文。被告曾經做義工,本質不差。辯方律師聲稱,被告因為欠債和吸毒而鋌而走險。被告的母親和弟弟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現在並沒有毒癮。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使被告能夠早點回歸社會。被告的家人已經清還被告大部分的債項,亦會支持被告改過自新。被告在求情信中亦表示深感懊悔,在監禁期間亦深切反思,承諾將來會做一個奉公守法的人。 判刑 8.被告現年22歲,中五程度,單身,被捕時無業,沒有刑事紀錄。 9.他承認在2012年1月開始吸食氯胺酮。明顯地,這是另一宗年青而沒有案底的人,被販毒集團利用去販毒。被告受不住$1,000元的誘使而販運數量不少的氯胺酮。 10.被告吸食毒品已經是愚蠢,販運毒品更加一錯再錯。氯胺酮對年青人的毒害眾所周知,被告運毒,間接把毒害再擴散到其他濫藥的年青人,甚至是成年人。 11.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人贓並獲,被告認罪,實則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刑期。 12.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訂定,一般涉及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案件,刑期起點是6年至9年。本案涉及117.85克氯胺酮,理論上起點可以是7年,但是本席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求情因素,決定從輕發落,以六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52個月。 13.本席相信被告會繼續得到家人的支持、關顧,會重新做人,痛定思痛,實現被告對法庭的承諾,對自己、對家人有所承擔。因此酌情再減兩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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