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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究竟能否作出命令,使一項已被法庭宣告為違憲的法例或行政措施暫時有效?如果能夠的話,應在甚麼情況下作出命令?如不能作出這項命令,法庭究竟能否暫停執行上述宣告使其延遲生效?如果能夠的話,應在甚麼情況下暫停執行該宣告?這是本院在本案中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產生此等問題的背景情況,乃涉及在抵觸憲法所保證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情況下所進行的秘密監察。這項保證載於香港的憲法《基本法》第30條,當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