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27/2008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February 2009.
1. 本席完全同意本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所作的判決,而基於他們述明的理由,本席駁回本上訴,並以李義法官所建議的方式處理訟費問題。本案呈堂證據不足以證實真正有風險(更遑論頗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即有關僱員不可能在不誤用屬於前僱主的機密資料下代表新僱主參與有關活動。本席不認為有需要述明法庭在呈堂證據已證實(或其實與訟方已承認)有真正風險、頗有可能甚或肯定如此誤用機密資料的案件中可以或不可以選擇作出何等裁決。本席僅欲指出,任何香港法院在審理旨在禁止某名僱員參與任何特定活動的強制令申請時,不但要考慮在 Rakusen v Ellis [1912] 1 Ch 831一案中運作的普通法政策,而且要顧及每一名本地人憑藉本地憲法《基本法》第33及41條而享有的“選擇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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