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5/2007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November 2007.
2. 本席完全同意本院常任法官陳兆愷的判詞。以下所發表的意見,純粹為了強調下述論點。擬定原居鄉村列表並非易事,而該列表顯然是立法機構藉通過《村代表選舉條例》(香港法例第576章)而達致的狀況的主要特徵之一。在該列表中增補任何原居鄉村,既可以亦頗有可能對該條例通過後所達致的狀況帶來巨大衝擊。法庭不會輕率地裁定立法機構的意圖是藉着獲轉授法例而任由主體法例中的一項主要特徵受到可能是極大的衝擊。本席亦須指出,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第67條修訂附表2的權力即使不涵蓋作出上述增補,仍具實質內容。上述基本考慮因素,構成本席裁定局長無權增補原居鄉村的主要理由。根據上述詮釋,上訴人為質疑局長拒絕增補原居鄉村的決定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必然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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