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013/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在1993年9月18日,上訴人何鑑源 因工受傷 。當時他是廣珍金行護衛員。事發當日下午,上訴人何鑑源被一名男子襲擊,推倒在地上並從他手中搶去一枝 鳥槍 。何鑑源追捕該名男子其後與警方合力將該擊襲他的男子制服,撿回 鳥槍 。何鑑源被送往醫院並留院3、4天。他向前僱主索取因工受傷賠償。案件經區域法院聆訊後,陳素嫻法官裁定上訴人身體健康各方面的不良後果:除了 永久殘廢 而喪失謀生百分之0.5外,都不是於1993年9月18日那一次的襲擊事件引致。所以,區域法院陳法官只裁定上訴人可追索 未付的病假期工資 2,520.69元和未付的醫藥費652元。陳法官又撤銷上訴人對被估計因 永久殘廢 而 喪失謀生能力 百分之0.5所提出的上訴。以百份之0.5計算,賠償應是1,531.20元。所以,區域法院陳法官一共判上訴人得值4,703.89元 (即$2,520.69+$652+$1,531.20 =$4,70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