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配強

Case No.CACC 161/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16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6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1年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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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關配強  
  (kwan pui k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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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3年2月26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3月7日

判案理由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2012年4月11日,申請人(關配強)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當時官階)(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他被判入獄13年10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2.涉案毒品是1公斤固體,內含820克可卡因。

3.案發時,申請人在旺角出現,因神情恐慌而遭警員截查。警員在他攜帶的背包內搜出涉案毒品。當時申請人向警員表示自己幫他人運毒,並要求警員給他機會。其後,申請人再向警方承認在案發前一星期遇到亞成,而亞成要求他在旺角港鐵站收取到毒品後,再送交別人。申請人表示運毒成功後會取得2,000元的酬金。

4.申請人38歲,已婚及有一名11歲的兒子。申請人和妻兒及母親同住,而父親則住在安老院。申請人聲稱因經濟問題而遭人利用,及在一時貪心下犯案。申請人表示後悔,希望法庭能輕判。

5.原審法官指出根據犯毒案件的判刑指引,非法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20至23年。

6.原審法官指案件涉及820克可卡因,故採納21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7.原審法官以申請人承認控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14年後,再因申請人曾協助警方和定期損款而將刑期扣減2個月,達至13年10個月的總判刑。

上訴理由

8.申請人指自己是被人利用而首次干犯販毒罪行。申請人強調家中有妻兒及年老父母,希望法庭能將該些因素考慮在內扣減他的刑期。

9.申請人指出在HKSAR v Wu Tai Wah(鄔泰華)(HCCC 477/2011)案,被告人承認非法販運860克可卡因,但法庭採納的基本量刑基準只是20年,但因案件有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至21年。申請人的立場是對他適用的量刑基準應是20年而非21年。

討論

10.非法販運毒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必需對干犯販毒罪行的人施以重刑,才能阻嚇該些邪惡的罪行。

11.法庭亦屢次強調,任何干犯販毒罪行的人,不論其背景或犯罪原因,都不會獲得法庭輕判。為了表達上述訊息,上訴法庭就販毒罪行的判刑,定下明確的判刑指引。

12.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販運600克或以上份量的可卡因,量刑基準是20年或以上的監禁判刑。當涉案可卡因超過600克時,法庭有酌情權將量刑基準上調。不同法官行使上述酌情權時,做法可能不一定相同,但有法庭以對某被告人較寬鬆方法行使酌情權,不一定表示上訴法庭必需跟隨。在處理刑事判刑上訴時,上訴法庭只能在原判的刑期屬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會改判。

13.申請人販運的可卡因份量是820克,雖然申請人沒有販毒前科,但以涉案毒品的性質及份量而言,原審法官採納的21年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

14.原審法官已因申請人認罪及其他減刑理由而將刑期扣減至13年10個月。

15.申請人被判的刑期是有根據,亦是恰當的,沒有再扣減的餘地。因此,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