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敏茜

Case No.DCCC 116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6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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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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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2月20日下午2時48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Mr Gar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高覺輝律師行律師Mr KO Kwok-fai,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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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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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1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毒品19.83克可卡因。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一班警察看見被告人和一名男子在尖沙咀加拿芬道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停他們搜查。警察在被告人身上找到本案的毒品,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當時與她一起的男子叫她把毒品帶去他的家,她就可以獲得對方提供免費的住宿。

3.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其中2項與毒品有關,均被判往戒毒所。

4.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和家庭情況後,向法庭指出適用於本案的判刑指引的案例是劉德明一案–販運10至到50克這類毒品,考慮的判刑是5至8年監禁。

5.辯方律師也指出被告人在本案中是扮演一個微不足道的角色。她屬於被人利用從事販運活動的小腳色,而且有關的販運活動並非有組織性的。

6.就這一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的。正如辯方律師所言,被告人所販運的10至50克危險藥物,考慮刑期是5至8年監禁。

7.聽過律師作出的求情說話,本席認為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再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本席也看不見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而不需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訂下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過後,本席以5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判監禁4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