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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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6374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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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即小量氯胺酮,被判戒毒所令,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警員搜上訴人身時,發現他管有1.3 克粉末內含氯胺酮。他在警誡下承認該些藥片乃供他自用的。 3.上訴人在此次之前共有3 次案底,其中2 次涉及毒品,最後一次乃在2012 年5 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罰款2,000 元。裁判官閱覽了戒毒所報告,報告內容指上訴人仍然有毒癮,建議他到戒毒所進行戒毒療程。 4.上訴人在今日的上訴理由中,指感化報告內容不盡不實,對他不公;他又指其實對毒品沒有倚賴性,因為求情信件可見,他在一茶餐廳已工作了一段時間,餐廳老闆是絕對不容員工長時間倚賴毒品及須不斷吸食毒品的。 5.答辯人在回應時指裁判官判刑時已詳細考慮案情和求情因素,此乃深思熟慮之後的判決,並無不妥。而且戒毒所報告明言,上訴人仍有毒癮,但意志薄弱,戒毒所的判刑,皆在幫助他盡快戒除他對任何類型毒品之倚賴性。 6.上訴人未有提出任何可指裁判官在判處戒毒所令是有可詬病之處。他所指感化報告不盡不實之處,其辯方代表律師在裁判官席前已提出,並已為裁判官考慮。 7.裁判官在判刑時已經考慮了上訴人當時大律師的求情內容,亦閱覽了戒毒所報告;滿意上訴人仍有毒癮,而其毒癮亦正是犯案的根由。而裁判官認為強制戒毒療程的判刑。 8.本席認為鑑於上訴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均涉及毒品,但被判罰款後仍沒有戒掉毒癮,此判刑是適合及絕對有必要的。裁判官並沒有在量刑時犯了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上訴理據不足,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詠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