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國權

Case No.HCMA 83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3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3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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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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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3年2月5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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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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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在審訊時只傳召了一名證人作證,她是涉案超級市場的便衣保安員。

4.控方證人指,事發當日傍晚,她看見上訴人在12呎外的貨架拿走兩包香口膠,但並沒有放於購物車上,而是繼續把香口膠拿於手中。上訴人推着購物車向控方證人的方向走出數步後,便轉身朝相反方向走去。上訴人走了幾步後停下來,跟着將香口膠放進公事包頂部中間的位置。

5.當上訴人排隊等候付款時,他從公事包內拿出一個環保袋,然後把公事包的拉鍊拉上。最終,上訴人只繳付了購物車上貨品的貨款,並沒有將香口膠從公事包內拿出來。

6.控方證人在上訴人步出了商場的玻璃門後,把他截停,並指着公事包,告訴上訴人他還沒有就公事包內的香口膠付款。上訴人初時說讓他先查看一下,後來說:「係呀,對唔住,我唔記得咗。」當控方證人將上訴人帶返超市的辦公室後,上訴人在控方證人要求下,從公事包內把兩包香口膠拿出。

7.審訊時,涉案超市的閉路電視所攝錄的相關影像亦呈堂為證物。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作證,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9.簡而言之,上訴人指,他居住於涉案超市附近,每月平均會光顧該超市數次。上訴人指,事發當日,由於他患上腸胃炎,故仍在服用醫生處方的止暈、止吐瀉及抗生素藥物。服藥後,他感到疲倦、渴睡、及有不清醒的時候,因而導致他記憶力欠佳、精神呆滯及反應遲緩。上訴人又指,他一向都有頭暈的問題,有時情況會比較嚴重。

10.至於涉案的兩包香口膠,上訴人作證時同意,他在該超市拿走了該兩包香口膠,但上訴人表示他是事後才知道香口膠給放進了他的公事包內。他估計應是由於他從公事包內拿出環保購物袋時,在沒有在意的情況下,將香口膠放進了公事包內。

11.上訴人又指,他被控方證人截停後,他最初以為對方指的是環保袋中的貨品,所以他便對控方證人說,讓他先查看環保袋,這時候,控方證人向他表示貨品是在公事包內,上訴人隨即在公事包內找到香口膠,並馬上告訴控方證人他只是忘記付款。上訴人指,他當時仍然感到頭暈不適。

上訴理據

12.上訴人在這次上訴聆訊開始時,曾要求法庭接納一張看來是由Dr Stephen Chan於2012年5月3日簽發給上訴人的醫療證明書,以作這次聆訊的新增證據。上訴人又要求在現階段呈交涉案超市的平面草圖。

13.由於上訴人要求呈遞的兩項證物,皆是他於審訊時已經可以取得的,而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充分理由,解釋為何要拖延至上訴階段才將相關文件呈堂,再加上本席並不認為該些文件對上訴人的上訴有任何重大幫助,本席因此拒絕上訴人呈遞新證據的申請。

14.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並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本席現將其於聆訊時所述的上訴理據,歸納如下:

(1)  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言,亦即錯誤地裁斷上訴人當時並沒有患上感冒;

(2)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他當時銀包內是有大量現金,足夠支付涉案的兩包香口膠的貨款;

(3)  裁判官沒有考慮他根本並沒有任何意圖犯案,況且,上訴人經常於涉案超市附近走動,是該處的「老街坊」,他根本不可能在涉案超市偷竊物品,而超市內亦有保安監察,他不可能如控方證人所指般犯案;及

(4)  上訴人當天身體不適,因而才會導致他忘記就該兩包香口膠付款。然而,裁判官並沒有就他當天的行為與及病情兩者之間的必然關係,作出分析,因而犯上錯誤。

考慮

15.上訴人提出的各項上訴理由,其實均只是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他的證言。

1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對上訴人的證言及辯方的陳詞有以下的分析:

「…

(二) 被告人在證人台上和會面紀錄內都聲稱當時有『瘟瘟沌沌』,反應緩慢和專注力差的情形。但PW的證詞中完全沒有提及被告人當時有上述的行為表現,就算在截停了被告人後被告人都只是表示忘記付款,而完全沒有提及身體不適。從光碟所見(雖然單憑光碟不能判斷他是否不適),他的行為表現與常人無異,動作敏捷俐落而毫無緩慢之狀,與被告人所描述的大相逕庭。

(三) 被告人聲稱他當時受病情和藥物影嚮而導致忘記為P5付款,但他作證時又可以對一些細節,如因該超市不提供膠袋,所以便自攜環保袋,及購買了些甚麼貨物等清楚交代,同樣地與他所描述的情況並不吻合,予人有選擇記憶之感。

(四) 當時他推着一部很大的購物車,但奇怪地只有香口膠被放進公事包的拉鍊部份,其他的貨品則暴露在購物車之內。從光碟看到,被告人是在將手推車停在貨架旁後,才獨立地將香口膠從公事包的頂部放下去,而不是漫不經意或忙亂中錯將香口膠放公事包的,而且這時候其他貨品都已被放在購物車內。這些證據也不支持被告人的『忘記』、『不為意』的說法。

結論是,對於被告人提出當天身體不適,致『瘟瘟沌沌』而忘記付款的證詞,本席概不接受。

本席有考慮過辯方大律師的陳詞,但不認為被告人的中背景、身上有萬多元及不會在眾目睽睽下偷東西的陳述可以成立。因為常理告訴我們,極之富有的人可以干犯盜竊,更遑論身上只有萬多元的人?

至於在眾目睽睽下會否犯案,也絕無任何定律可言。」

(見上訴宗卷第20至第22頁)

17.由以上可見,裁判官確有分析上訴人事發當日的行為及表現與其聲稱當時身體不適是否有關,並已作出詳盡考慮。本席同意裁判官所指,若然上訴人當日是受病情或藥物影響,以致忘記付款,他應不會同時又能對其他細節清楚交代。至於上訴人所指,他並無任何動機犯案,裁判官亦已在裁斷陳述書中作出分析,其分析合情合理,本席認為並沒有任何可詬病之處。

18.綜合而言,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19.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