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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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1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張國文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行,涉及毒品13.75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時分,被告人在九龍牛頭角地鐵站出口遇到警察截查,警員在身上被搜出本案的毒品。警誡下,被告人聲稱以10,000元購買上述毒品作自用。 3.被告人現年33歲,過往有23項刑事紀錄,2項和毒品有關,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後,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很年輕已踏入社會工作。在案發的時候,被告人當運輸散工,每月約賺10,000元。被告人己婚,太太在內地居住,每月需要給予太太5,000元作家用。辯方律師也向法庭指出被告人雖然承認本案的毒品作販運用途,但有三分一的毒品是作為自用,希望法庭接納此說法。 4.聽過辯方律師的陳詞,考慮到本案在法庭前的證供,本席向辯方表示法庭不接納有部分作自用的說法,也向辯方表明法庭願意聽取進一步的證供再作決定。最終辯方向法庭表示不會提供進一步的證供。 5.根據被告人所說,他以10,000元購買毒品。被告人的律師說他的工作是運輸散工,每月賺取10,000元;被告人的背景報告說他在香港國際機場當運輸工人,月薪約10,000元。本席奇怪為何被告人聲稱是散工,卻會有月薪的說法。他透過律師向法庭說太太在內地,每個月要給予她5,000元。換句話說,他在香港只有5,000元生活費,而且還要到香港國際機場工作;根據他向警方提供的資料,他居住的地方是油塘油麗邨。在法庭前的證供,本席不相信他有經濟能力以10,000元購買毒品,本席唯一的結論是被告人在本案管有的毒品是悉數作販運用途。 6.就這類罪行而言,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判刑指引,如販運10至50克,考慮刑期是5至8年監禁。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以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監禁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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