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黃

Case No.HCMP 289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89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89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婚姻訴訟案件編號1993年第2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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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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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13年3月25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呈請人(妻子)和答辯人(丈夫)在1970年結婚,婚後育有5名子女,全部都已成年及自立。

2.妻子在1993年提出離婚呈請,而絕對離婚令亦已在1999年3月12日頒發。

3.1993年至1999年間,雙方就附屬濟助有爭議,導致法庭有多次聆訊。

4.1995年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由夏正民法官審理。1996年1月25日,夏法官頒下判案書,就家庭總資產及妻子可得的附屬濟助作出裁決。

5.其後妻子曾作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更改贍養費判令及下令丈夫要就贍養費作出保證。結果,妻子的申請遭駁回。該申請的背景及裁決理由可見梁榮宗暫委法官於1999年1月5日頒下的判案書。2012年初,妻子再提出附屬濟助申請,要求丈夫支付其中一名兒子的10萬元學費及其1萬元的醫藥費。該申請經丈夫同意支付妻子要求的款額而解決。

6.2012年6月21日,妻子又作出傳票申請,要求丈夫支付以下附屬濟助:

(一)  兒子過去20年的教育費20萬元;

(二)  現金400萬元;及

(三)  兩個物業,一個是位於港島南區的住宅,另一個是位於柴灣的工業樓宇;

申請人同時要求法庭嚴厲對待丈夫賣掉已加註的物業及處理丈夫發假誓的行為。

7.妻子的申請在2012年11月12日由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處理。

8.2012年11月15日,陳法官駁回妻子的全部申請。

9.妻子不服陳法官的判決,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丈夫處理其名下的資產。2012年12月14日,陳法官亦駁回妻子的全部申請。

10.妻子仍不服,現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上訴,以冀推翻陳法官的判決。

11.妻子提出的論據是夏正民法官在處理其附屬濟助申請時,沒有認真考慮清楚事實,亦沒有作出公平的資產分配安排,更沒有就三名年幼子女的教育費和生活費作出合理保障。

12.妻子指丈夫有隱瞞資產及發假誓,欺詐法庭,而她一直都有向法庭提出不同的附屬濟助申請以保障她本人及子女的法律權利。

13.妻子強調丈夫在1991年2月6日在中國內地成立了一間名為“深圳市公明上村新聲製品廠”,並在1993年5月31日盜取91萬多元的銀行存款,妻子亦指丈夫沒有交待“沙井黃埔新聲製品廠”不是某製品廠,更沒有向法庭申報該廠的去向。

14.在其誓章,妻子重申丈夫的多方不是,包括包養情婦、生下私生子、無故打她及女兒。妻子力稱丈夫有盜取其名下新聲公司的91萬元資金,更多番隱瞞資產,欺詐法庭,表示自己沒有收入和沒有資產。

15.妻子強調因為沒有律師代表及在2012年才發現丈夫隱瞞資產,故沒有在較早前就夏正民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妻子亦指丈夫故意隱瞞和人通姦生下私生子一事。

16.妻子更指自己身患重病,要施行手術,故有權再向法庭申請,要求丈夫加付贍養費及作出其他方面的保證。

17.妻子強調丈夫在1996年4月19日以950萬元購入南灣一物業,顯示他的財力遠較他宣稱的為多,而因為南灣物業,丈夫必擁有汽車,但他沒有申報。

18.妻子亦指丈夫不但隱瞞擁有“深圳市公明上村新聲製品廠”,更表示結束了新聲公司和轉讓了“沙井黃埔新聲製品廠”。妻子認為丈夫從來沒有出示任何政府文件證明他已將“沙井黃埔新聲製品廠”出讓,因此,他仍然擁有該工廠。

19.妻子更列舉20多項的其他理由支持她的聲討。

討論

20.本庭不打算逐一處理妻子提出的論據。她指丈夫包養情婦和生下私生子等事項及丈夫的其他不合理行為都和附屬濟助的申請無關。

21.妻子和丈夫的絕對離婚令在1999年頒發,至今已超過13年。期間妻子有作出過多次附屬濟助的申請。

22.如有關的事項在該些申請前發生,妻子理應在申請時提出而不能在法庭作出判決後再提出。

23.在任何民事訴訟,包括附屬濟助,與訟一方有任何申索都必需一次過全部提出,否則訴訟會沒完沒了。如與訟一方不服法庭的裁決,亦應提出上訴,而非不理會法庭的判決,選擇重新提出申請,就一些較早前應提出但沒有提出的議題,再要求法庭作出裁決。

24.法庭會嚴格執行上述原則,避免案件永無終結。

25.妻子在2012年6月21日的附屬濟助申請,只提出5項申請。

26.誠如陳振國法官在其判案書指出,妻子提出的第4及第5項的申請,不屬附屬濟助的範圍,故法庭無需處理。

27.就妻子向丈夫追討的其餘三項申請,本庭已考慮過妻子的立場及說法,本庭同意陳法官的處理方法。

28.妻子提出的種種問題,在1997年前已發生,部分亦獲夏正民法官處理。

29.妻子未能證明丈夫有隱瞞資產或轉移資產以逃避責任。詳情已在陳振國法官的判案書列出,本庭認同陳法官的處理方法。

30.妻子在兒子已完成學業後才要求丈夫支付教育費的申請,更絕對是沒有基礎作出的。妻子亦不能因自己年紀大及有病而要求丈夫一次過支付400萬元給她。

31.妻子提出和“深圳市公明上村新聲製品廠”及“沙井黃埔新聲製品廠”有關的議題已獲梁榮宗暫委法官在1999年1月5日頒下的命令中處理,如妻子不滿該判決,她理應提出上訴。

32.妻子在法庭作出判決後,在沒有實質事實改變的情況下,她要求法庭重覆處理一些法庭已經處理過的事項及/或要求法庭處理一些她理應在較早前提出但沒有提出的事項,屬濫用法庭程序。

33.本庭認同陳振國法官的處理方法。妻子提出的禁制令申請,更是完全沒有基礎支持。本庭已考慮過妻子的立場及論據,妻子的全部說法都不能構成足夠理據令本庭認為有基礎推翻陳振國法官的裁決。

34.妻子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亦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故沒有獲得上訴許可的基礎。

35.本庭駁回妻子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妻子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