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薛顯求

Case No.HCMA 12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2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40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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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薛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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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21日
裁判日期: 2013年3月21日

判案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被判罰款3,0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為期8個月。被判刑後,上訴人聘請律師代其覆核,裁判法官拒絕,維持原判。因此上訴人向原訟庭上訴關於刑罰中取消駕駛資格8 個月的命令。

3.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由梁大律師代表。梁大律師的上訴理由並不複雜。梁大律師指裁判法官錯誤地基於上訴人在求情階段,仍然維持他覺得自己沒有不小心駕駛,及上訴人在2008年完成了一個駕駛改進過程後的4年內的4次道路交通定額罰款記錄,便認定上訴人的「守法意識」仍然是沒有提高,因此「認為上訴人需要判處有阻嚇作用的刑罰」。梁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犯錯。

4.案情簡單地說,事發在一個停車場內。當時控方第一證人駕車駛下停車場,當駛下至B2樓層,看見上訴人駕私家車從控方第一證人的右方駛出,進入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其後發生碰撞。從控方證物(P2)的相片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車輛右邊車身有凹陷及刮花的痕跡,顯示當時上訴人在入線時,駛進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而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梁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有問上訴人有沒有求情說話,當時上訴人說沒有。裁判法官解釋後,再問上訴人有沒有任何可以減輕刑罰的說話,上訴人說他認為自己沒有不小心駕駛。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沒有悔意及過往有不小心駕駛記錄而停牌,但仍沒有足夠的阻嚇性,今次再干犯此罪行。重看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身有凹陷的情況,裁判法官認為嚴重性不屬於低程度,最後認為上訴人需要停牌8 個月,判處一個有阻嚇性的刑罰。

6.本席回顧案情,其實那不屬於嚴重的撞車事故。車身是有凹陷,但從凹陷的地方來看,本席不認為上訴人的車速很快。當然上訴人從他的位置駛進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他有一定的責任以確保不影響行車線上的車,因為在該行車線上的車有優先權。但上訴人當時沒有足夠小心而令事故發生。

7.上訴時,梁大律師提出,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時,稱他當時車速是20公里,但停車場的車速上限是5 公里。本席沒有當時審訊時的謄本,梁大律師也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否這樣說。但從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紙,控方第一證人對警方說他當時車速是5至10公里,控方第一證人駕駛速度是快過停車場的車速限制。在此情況下,雙方也有責任,但最大責任在上訴人身上。回看案件事故,本席不認為案情是屬於嚴重而需要判停牌。

8.本席回看裁判法官的理由,認為裁判法官不應該利用上訴人當時在求情階段稱自己沒有不小心,而對上訴人有不理想的偏見,認為上訴人當時沒有悔意而要判一個有阻嚇性的刑罰。因為不認罪的上訴人在當時被定罪後,可能並不接納自己當時有不小心駕駛。

9.本席認為當時的情況,其實上訴人不是想利用這一點來求情。可能在裁判法官帶領下而令到上訴人說出這說話。裁判法官似乎在這方面是有出錯。

10.至於裁判法官的另外一個理由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身有實質凹陷,但本席認為發生事故的車有凹陷的情況不是很特殊。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判8個月停牌是明顯過重。

11.本席不認為在這情況下,應該判上訴人停牌。因此上訴得直,停牌的命令被撤銷,但罰款令仍然維持不變。

12.本席判上訴人應得上訴及覆核的訟費。如果雙方不同意訟費金額,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布高江律師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