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放 對 劉蓮秀

Case No.HCSA 9/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3年第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42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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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上訴人) 陳天放  

被告人(答辯人) 劉蓮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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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27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3月28日

1.申索人(“陳先生”)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該條例”)第28條提岀申請,要求法庭給予許可,批准他提出上訴,以推翻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於2013年1月22日頒下之判決。審裁官蘇惠德當日駁回了陳先生的申索,以及不作訟費命令。

2.陳先生提出的申索,事緣2002年,他所居住的屯門大興邨興泰樓,屋邨辦事處人員在執行清理擺放公共地方阻礙物工作時,檢取了放於他所住單位外公共地方,包括一輛屬於他的單車。被告人(“劉女士”)是當時房屋署,派駐該屋邨的房屋事務主任。陳先生以此背景,申索所指損失。

3.陳先生首宗因所指損失,針對劉女士提出申索(或他指的“暫時申索”)港幣50,000元的訴訟,於2010年展開(即SCTC 48499/2010)。該申索經審裁官何展鵬聆訊後被駁回。在2011年1月13日的判決理由書中,審裁官解釋了,陳先生的申索在相關法例、事實、申索對象、以及訴訟時限各方面,都不能成立的原因。

4.陳先生於2012年2月入稟審裁處,針對被告人除了劉女士,還有上述何審裁官。他提出申索的理由是:

“SCTC 48499/2010 何托官撑劉蓮秀濫權,欺壓居民。劉蓮秀應可坐監二個月至一年的。何與劉應同等罪名。”

陳先生於是向何審裁官和劉女士兩人,每人索償港幣25,000元(即SCTC 4202/2012)。2012年2月9日,審裁官周紹和,以該申索並無顯示合理的訴訟因由,另申索屬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決定根據該條例第25條,駁回申索。

5.2012年11月,陳先生再次入禀審裁處,針對劉女士,申索理由為:

“她行為形同强盗,罪成,不革職,也得降職,坐監要一年至二年不等。蚧官何展鵬撑她,日後清算。”

陳先生今次申索(或他指的“暫申索”)30,000元。陳先生於申索書中表明要求審裁處參考以前檔案。如上所述,審裁官蘇惠德於2013年1月22日聆訊後,駁回了此申索,並於2月6日頒下判決理由書。

6.陳先生在申請書中列出的上訴理由是:

“二次入稟SCT,何展鵬、周紹和法官都企係公務員個边,幫親唔幫理,不主持公平。世上無可能有仱惡嘅公務員,可以隨便奪取私人物件。此等罪行可判監二個月至二年不等。”

7.陳先生不滿SCTC 48499/2010一案的結果,只可根據該條例,向法庭尋求許可,針對該案判決,提出上訴。同樣地,陳先生不滿SCTC 4202/2012一案的結果,陳先生也只能尋求針對該案判決,申請許可提出上訴。

8.陳先生怎也不可能,針對上述兩案任何部份,去提出本案申索。誠如審裁官在2013年2月6日的判決理由書中解釋,如此訴訟違反了「一案不能二審」的法律原則。同樣地,陳先生也不能以本案所擬上訴,要求法庭考慮審裁處於較早前兩案中的判決是否正確。

9.因為聆訊結果不如己願,便説成是法庭偏幫對方,和不主持公平,如此指控也欠基礎。

10.就本案審裁處的判決,陳先生完全沒有涉及法律問題為理由的上訴理據,因此本席拒絕他的申請。

  (梁俊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 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