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活枝

Case No.HCMA 2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6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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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活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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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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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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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售賣的食物的物質與購買人所要求者不符」的傳票罪項罪名成立,違反第 132 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2(1) 條及第 150 條。罪項詳情指上訴人於2011 年11 月14 日在新界葵涌邨商場地下街市52 號檔售賣食物,即砵仔糕,而其物質與購買人劉佩珊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即該食物含外來物質,即一段深啡色鐵合金,以致對購買人不利。他被罰款$36,000及賠償劉佩珊$405。

2.上訴人曾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覆核定罪,但為裁判官所駁回。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上訴人是涉案食物檔的東主。於2011 年11 月14 晚上的6 時30 分至6 時45 分,控方第一證人(劉佩珊)及控方第二證人到這食物檔買了一個饅頭和兩個有蓋蓋著以半透明膠盒盛載的砵仔糕,全部放在一白色膠袋內。

4.兩人途中吃掉了饅頭,而兩個砵仔糕則仍留在白色膠袋內,由控方第一證人拿著。

5.回到家後,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從膠袋拿出砵仔糕來吃。她吃了兩口後,便咬到一些硬物,吐出來發覺是類似鋼絲刷之物體(「金屬體」),並帶有鐵鏽色,而她的舌頭亦有少許血滲出。她把金屬體包好及放回砵仔糕膠盒後,打電話向有關當局投訴。

6.翌日,控方第三證人(食物環境衞生職員)與控方第一證人經電話相約後,於下午5 時15 分到達控方第一證人的公司,從她處收取了載有金屬體的砵仔糕和膠盒作證物,並將其拍照及封存,及其後保存在控方第三證人寫字樓的雪櫃內。

7.控方第三證人於2011 年11 月17 日把證物交給控方第四證人(政府化驗師)化驗,證實金屬體為一段深啡色的鐵合金碎片。之後,證物由控方第五證人(食環處職員)保管。

8.控方第三證人於2011 年11 月18 日下午巡查該食物檔,發覺衞生情況正常,及鋅盤內有鋼絲刷。

辯方案情

9.上訴人承認是該食物檔的東主及承認有售賣由食物檔生產的砵仔糕,皆有蓋蓋著,平均每日有200 多個客人光顧。

10.上訴人說案發時他不在現場。衞生督察於2011 年11 月18 日來食物檔巡查時,他才獲職員告知事件,而職員亦確認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日曾購買砵仔糕,且左挑右揀。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一) 裁判官對上訴人有偏見,錯誤地拒納鐵合金碎片為外來污染物的說法。

(二) 控方第一證人不先回食物檔理論就打電話向當局投訴並不合理。

(三) 衞生督察在食物檔發現的鋼絲刷與鐵合金碎片的外觀不吻合。

砵仔糕受外來污染

12.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她的證人陳述書中提到有關的砵仔糕不是完全密封的,因此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有關鐵合金碎片是外來污染物的說法是對他有偏見及對他不公平地作出不利的揣測。

13.裁判官是仔細地分析和考慮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後,才信納他們誠實可靠和接納他們的證供,並道出理由。裁判官是耳聞目睹他們作供的。本席看不出有甚麼理由須干預他的事實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很清晰。她是進食砵仔糕那一刻才把膠盒的蓋打開,而她進食的方法是用手指在膠盒底將砵仔糕推出,因此她的手完全沒有和砵仔糕接觸。

14.雖然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回家途中吃掉了饅頭,但砵仔糕一直留在膠袋內。就算砵仔糕的包裝非完全密封,膠盒的蓋一直都是蓋著的。在這情況下,在控方第一證人購買砵仔糕後及在進食前,根本就沒有可能會有外來的鐵合金碎片混進砵仔糕中。

15.裁判官就這方面的事實裁決有充足的證據支持,完全沒有對上訴人有任何偏見或不公平地對他作出不利的揣測。

16.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控方第一證人反應不合理

17.上訴人提出控方第一證人發覺砵仔糕有金屬碎片時,他的食物檔還沒有收檔,控方第一證人可先到他的食物檔理論,然後再打電話向當局投訴也不遲。上訴人指這是一般市民的做法。

18.控方第一證人因為食用從上訴人的食物檔買回來的砵仔糕,而被砵仔糕內的鐵合金碎片弄傷以致舌頭滲血。她既然舌頭受了傷,她選擇不到食物檔理論而立即打電話向有關當局投訴也是很自然的事。本席看不出她的做法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或有悖於一般市民的反應。

19.其實她立刻就向有關當局作出投訴,更顯出她完全沒有先向食物檔敲詐賠償及敲詐不果後才報案的存心。這正正支持她並非無中生有地誣告上訴人的食物檔的看法。

20.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鐵合金碎片的外貌

21.上訴人指出從控方第三證人在他的食物檔所拍到的鋼絲刷的照片(證物P4(3))可以見到鐵合金碎片與鋼絲刷的外貌並不吻合。上訴人批評裁判官沒有考慮這一點。

22.裁判官在整個裁斷陳述書中和口頭裁斷中都沒有達致鐵合金碎片是來自控方第三證人在上訴人食物檔發現的鋼絲刷的結論。其實,裁判官根本就沒有作出鐵合金來自何處的裁決。這是可以理解和是完全符合案件的證據的,因為根本就沒有這方面的證供。

23.最重要的就是,如上文所述,裁判官是經過分析和考慮後,才接受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在這基礎上裁定鐵合金碎片確實是在控方第一證人購買的砵仔糕內,而非她購買之後才出現的外來污染物。

24.在這情況下,裁判官根本毋須裁定鐵合金碎片從何而來。因此,鐵合金碎片是否來自控方第三證人在上訴人食物檔所找到的鋼絲刷並不重要。

25.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免責辯護條款

26.《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4 條為上訴人提供了一個免責的辯護理由。雖然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依賴這個條款,但裁判官也公正地就這個議題作出了考慮。裁判官在仔細分析後,認為上訴人的情況並不符合法例中的免責辯護理由。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的見解。

結論

27.案中有充足的證據支持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