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寳昌 對 統計處處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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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提出上訴,要求推翻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剔除他的申索陳述書(「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所作的判決。本席毫無疑問地認爲本上訴沒有理據支持。這是原告人就他之前在政府統計處(「該處」)任職的事宜提出的多項申訴而提出的第三次訴訟。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 112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A112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1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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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姚寳昌  

第一被告人 統計處處長  
第二被告人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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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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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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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提出上訴,要求推翻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剔除他的申索陳述書(「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所作的判決。本席毫無疑問地認爲本上訴沒有理據支持。這是原告人就他之前在政府統計處(「該處」)任職的事宜提出的多項申訴而提出的第三次訴訟。

2.關於之前多次訴訟經過的撮要,可參閲黃聆案官2013年2 月26日所頒發判決書(「黃聆案官判決書」)的第三至第十二段。第二次訴訟曾上訴至上訴法庭,當時原告人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均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3.本席遺憾地表示,正如黃聆案官指出,這第三次的訴訟是以之前多次訴訟提及的相同事宜為依據的。尤其是,原告人主要不滿的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他多份工作評核報告(的評級)曾被下調,致使他的事業前途受到損害。據稱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間他才得知那些報告的内容(見申索陳述書第2(a)(4)段)。

4.訴訟人不得以相同事宜為基礎重複提起訴訟,這實屬老生常談。本席認爲這第三次的訴訟了無新意。上訴法庭在第二次訴訟頒下的判案書對本庭及黃聆案官均具約束力。本訴訟明顯是濫用法庭程序。本席必須説明這些事宜是舊調重彈,了無新意。原告人早於九年多前已得知這些工作評核報告的事宜。本席認爲他不能解決法定時限已屆滿這個問題。換句話説,他的訴訟沒有實際理據支持。

5.恕本席直言,本席同意黃聆案官判決書,亦採納黃聆案官判決書作為本庭判案書的一部分,因爲本席有權這樣做(見《2013年民事訴訟程序》第1冊,第58/1/2段)。

6.在本上訴的聆訊過程中,原告人煞費苦心堅稱本次訴訟是以政府統計處處長(「處長」)所犯下的一連串過失為依據而提出的一項新訴訟。尤其是,他表示之前兩次訴訟被判敗訴是該處長提供虛假證據所致,及原告人現已不再關注他在該處任職時晉升機會受到的損害。相反地,他在本訴訟提出申索賠償所追討的損失是他之前多次訴訟被剔除而需承擔的訟費。

7.首先,本席確信申索陳述書包含的多項申索,與原告人對他多份工作評核報告的内容及事業前途受到損害的不滿,是分不開的。本席認爲原告人意圖藉提出「新訴訟」的論點來解决他重複提起訴訟的問題。然而,本席認爲這個論點毫無理據。

8.第二,本席已應原告人的要求閲讀申索陳述書的第 3(a) 段,内容包括針對該處長的一系列嚴重指控。本席認爲原告人不可就任何一個籠統的指控(例如(該處長)向公衆提供虛假統計資料)提出訴訟。這些投訴的事宜或許可循其他途徑解决。此外,現在原告人所指的損失並非這些投訴的事宜所致。

9.第三,關於(該處長提供)虛假證據的指控,本席同意代表兩名被告人的張律師的看法:這只不過(表示)原告人對早前該處長爲了支持他的多項剔除申請而存檔的證據有爭議罷了。原告人已有機會存檔證據反駁該處長在之前多項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再者,本席不相信這具爭議的證據對早前法庭剔除申請的多項判決有任何重大影響。

10.因此,本席駁回本上訴;兩名被告人獲判訟費。

  (陳健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兩名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文蓮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