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傑昌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63/2012。
Case No.HCCC 26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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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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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2年11月14日下午4時59分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錢志庸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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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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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員一致裁定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被告人當日在九龍塘被警員搜查時,警員從他的斜孭袋內,搜獲涉案的危險藥物(即內含86.6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12.24克混合劑)。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啲白粉係幫朋友攞嘅」。涉案的危險藥物估計零售價值為八萬七千多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49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已婚,現任妻子有一名孩子,妻子沒有工作,被告人負責供養妻子及孩子,亦有供養父母。被告人被捕時任職散工,月入約五千港元。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 Others([1990] 2 HKLR 370)一案,就販運海洛英定下判刑指引:販運50至200克海洛英的適當量刑基準是8至12年監禁。

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海洛英的總重量等等,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量刑基準是9年監禁。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不能夠獲得任何認罪的刑期扣減。

雖然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上訴法庭已一再重申,就販運危險藥物這類嚴重的罪行而言,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這一點,並不是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

至於被告人的家庭環境,被告人實應在犯案前考慮其判刑對家庭的衝擊,事發後才提出他被判監對家庭的影響,並無助於被告人的求情。

經考慮後,本席認為,本案中並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就他所面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監禁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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