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各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另一項三人共同被控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三人被警員發現身上各自攜有毒品,而當時第一同埋第二被告正係從一個單位步出,喺梯間被截停。佢哋表示正在運送身上嘅毒品,而第三被告則正在從外返番回該天台單位,睇到警員想轉身離去嘅時候被警員截停。佢亦都表示身上嘅毒品係佢要運送畀他人嘅,佢哋三個人身上毒品嘅淨重分別為18.26、28.28以及18.71克。警員並且以第三被告身上搜到嘅鎖匙開啓本案嘅天台側門,喺單位內搜出多袋毒品、透明膠袋同埋一個電子磅,而各被告均承認管有單位中嘅毒品。嗰啲毒品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212.02克可卡因嘅269.79克固體,而呢啲危險嘅藥物市值約339,370元。
三名被告今年都係19歲,未婚,第一被告喺干犯本案之前曾經試過有兩次嘅刑事紀錄,第一次係有關普通嘅襲擊罪,而第二次係管有危險藥物。而第二被告唯一一次嘅刑事紀錄同第一被告第二次嘅刑事紀錄係一個相同嘅檔案,都係管有危險藥物,兩個人都因為嗰單案件曾經被判去戒毒所。
代表第一同埋第二被告嘅大律師指今次係兩名被告第一次幫人販運毒品,係為咗兩千鈫嘅報酬,但係今次尚未成功,已經被截停,所以並冇得到有關嘅報酬。而大律師亦都指兩人嘅家人患病,先至會促使佢希望多賺啲錢,鋌而走險。而第三被告亦都係表示佢今次都係想搵快錢,所以先會干犯今次嘅控罪。代表三名被告嘅大律師都強調三名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坦白承認控罪,而第一個時間亦都喺法庭度認罪,彰顯佢悔意。再者代表第一同埋第二被告嘅大律師亦都指兩名被告希望喺獄中能夠學習技能,將來可以回饋社會、自力更生、重新做人。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有關毒品嘅種類、重量、量刑指引,三名被告承認控罪,及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第一同埋第二被告手寫嘅求情信件。根據有關嘅量刑指引,販運可卡因或者係海洛英鹽酸鹽,重量二百至到四百克起刑點係十二至到十五年。喺本案嚟講,每名被告喺佢哋面對嘅兩項控罪所涉及嘅毒品總重量係二百三十至到二百四十克,本席考慮所有因素之後,認為一個十二年半嘅總起刑點係合適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總判刑係八年四個月。分配為第一、第二、第三項控罪係三年四個月,而第四項控罪係八年四個月,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