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向年齡喺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以及六項亂倫罪。
被告現年59歲,本案涉及佢兩名女兒。佢一共侵犯長女四次,首次係涉及佢同長女一齊瞓喺客廳嘅梳化嘅時候,佢捉住長女嘅手去觸模佢嘅陽具,當時佢嘅長女只係得八至九歲。咁另外三次同長女11、14同埋20歲嘅時候發生性行為。佢亦都喺次女12同埋14歲嘅時候三次同佢發生性行為。喺過程中並冇使用安全套。
根據法例,亂倫罪如果個受害人係13歲以下,可囚終身。如果年齡係十三至到十六歲,最高可囚20年。而16歲以上最高可囚14年。
大律師喺代被告求情嘅時候話佢一向都係辛勞工作,對家人照顧係無微不至、呵護有加,佢為咗今次嘅事件,佢過往所建立嘅形象已經毀諸一旦。大律師指出,佢今次承認控罪,免卻兩名女兒出庭作供,彰顯佢嘅悔意。過往佢唯一一次嘅刑事紀錄亦都同本案完全唔相類似。大律師強調被告只不過係錯誤將佢對太太嘅感情投射到佢兩個女兒身上,先至干犯呢啲罪行嘅。佢已經表明希望喺出獄之後可以再度照顧家人,彌補佢嘅過失。
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以下均為本席喺量刑嘅時候不容忽視嘅因素。第一,被告係兩名女受害人嘅親生父親,佢絕對屬於可以支配、牽制、影響女兒嘅一方。而佢喺兩名女兒年幼嘅時候濫用咗自己嘅身分侵犯佢哋,行為係嚴重違反誠信。第二,有關嘅性侵犯罪行並非單一事故,合共七次性侵犯,涉及兩名女兒,而時間係覆蓋十一年。長女係八歲至到二十歲,而次女係十二至到十四歲。第三,本席不能忽視公眾對此類案件嘅不齒以及憎厭。
第四,根據兩名受害人嘅創傷報告,佢哋而家分別係21同埋16歲。心理學家認為大女雖然冇出現事後創傷後遺症嘅表徵,係敘事經過嘅時候表現出一副事不關己,好似講緊別人故事嘅模樣。事實上嗰啲只係佢武裝起嚟嘅防禦本能。大女向心理學家承認雖然佢現在仍然視被告為父親,但係喺佢第一次受到被告侵犯嘅時候,佢話父女關係喺嗰一刻已經瓦解。佢話畀心理學家聽佢有受事件困擾,而談及呢件事件嘅時候佢表現痛苦,並且熱淚盈眶。多年以嚟佢話佢默默承受父親嘅性侵犯,係因為佢搵唔到可以信任嘅人講述呢一啲事情。而且佢以為自己係唯一嘅受害人,所以當佢發現妹妹亦都被父親侵犯嘅時候,佢感到非常震驚,最終決定舉報父親嘅劣行。佢對於自己舉報父親持正面嘅態度,因為佢認為保障妹妹嘅安全至為重要。雖然佢曾經為父親書寫求情嘅信件,佢坦然係因為母親要求所致,佢係屈服於母親嘅壓力之下先咁做嘅,佢對於父親一旦刑滿出獄,回家同佢哋團聚感到恐懼,並且經常發惡夢。但係另外一方面佢仍然知道父親係愛佢嘅,咁所以佢話畀心理學家聽佢寫求情信嘅時候係邊喊邊寫嘅。心理學家認為大女係需要完全釋放自己嘅心結,先可以從任何嘅心理輔導同埋協助中獲益。
至於二女,佢表示佢嘅童年由於父母經常爭吵,所以極度不快樂。佢喺畀父親性侵犯之後,選擇將事件埋藏喺心底,以期維持家庭嘅完整性,獨力承擔與日俱增嘅無助感。佢並唔想重談事件嘅細節,反而選擇採取逃避嘅態度,並且表示冇必要詳加形容侵犯嘅過程同埋細節。心理學家認為呢一種逃避嘅態度喺呢一類性質嘅案件嘅受害人嚟講並非不常見,因為佢哋一般都會採取選擇性咁清除或者抺去嗰啲不快嘅記憶。但係當心理學家同二女進一步分析事件嘅其後發現,佢除咗有自責之外,亦都曾經有剎那自殺嘅念頭,並且覺得生命缺乏意義。同佢嘅家姐一樣,佢亦都成日發惡夢,佢對被告嘅感覺非常複雜。一方面佢仍然渴望父愛,另外一方面卻難以接受被父親性侵犯。心理學家認為二女亦都需要放低逃避嘅心態,先可以喺心理輔導下獲益。
由此可見,兩名受害人心理上都背負住沉重嘅壓力同埋負擔,事情對佢哋嚟講嘅影響至為深遠。最後一點,本席不容忽視,考慮判刑嘅係被告係冇使用安全措施。
被告,有關你嘅心理報告顯示,你冇精神或者心理嘅問題,但係心理學家認為雖然你一方面有住傳統嘅價值觀,另外一方面又容許自己同長女嘅父女關係發展成為混淆倫理、界線模糊、一塌糊塗嘅地步。你沉淪於呢一啲畸形關係嘅發展,並且不顧後果地繼續對佢作出多次嘅性侵犯,仲繼而將目標轉移到第二個女嘅身上。雖然心理學家未能夠評定你有冇孌童癖傾向,但係佢認為呢一方面嘅傾向不能完全抺煞。事實上,你向心理學家強烈否認曾經喺兩名女兒14或者15歲之前同佢哋發生性行為呢一點,同你所承認嘅控罪二以及控罪五,以及所同意嘅案情互相違背,明顯地被告你心知同13歲以下嘅女兒亂倫嘅嚴重性,而企圖以強烈否認嚟逃避你嘅罪責。雖然心理學家評估你重犯性罪行嘅風險屬低,但係佢認為你對於自己犯錯嘅洞悉係表面嘅。
本席參考咗案例,亦都考慮咗兩名女兒為你所作嘅求情信件。據稱二人已經原諒咗你過往對佢哋侵犯嘅作為。據稱佢哋希望你早日能夠回家同佢哋團聚。而根據感化官嘅報告,你亦都多次向感化官展示當你喺獄中女兒寫畀你嘅信件,以期顯示佢哋已經原諒你嘅所作所為,並願意為你向法庭求情。
一般而言,法庭喺量刑嘅時候係有需要兼顧受害人對被告嘅寬恕,但係嗰啲寬恕係必須喺毫無保留嘅情況下作出(unsolicited but principled)。不過喺家暴嘅案件中,法庭嘅態度係一致嘅,所發出嘅訊息係鏗鏘、響亮嘅,案情愈嚴重,受害人嘅寬恕即使係真誠嘅,亦都起不了太大嘅求情作用。本席認為本案嘅案情情節嚴重,而大女亦都向心理學家承認信件係喺受壓嘅情況下先至寫嘅。而佢寫信嘅時候係百感交雜,邊喊邊寫。顯然兩名受害人嘅寬恕並非毫無保留嘅。再者即使呢啲係真摯、毫無保留嘅寬恕,喺本案而言,本席認為亦不構成認罪以外額外嘅減刑因素,因為案件情節之令公眾厭惡性,喺判刑嘅時候必須有所反映。
被告,請起立。你嘅作為係可恥嘅,不但令你嘅屋企人蒙羞,亦都影響你兩名女兒心理上健康嘅成長,令佢哋一世都背負住曾經畀佢哋親生父親性侵犯嘅烙印。雖然你嘅大律師力陳你對兩名女兒一直係非常愛護,但係你多年以嚟將自己一己嘅私慾先後發洩喺兩名女兒身上,棄家庭倫理觀念於不顧,呢啲作為與愛護有加,致力保護女兒,免佢哋受傷害係恰恰相反、背道而馳嘅,係你一手摧毀咗你家庭嘅幸福嘅,係你一手破壞家庭嘅完整性嘅。而你嘅心理報告顯示,你同長女嘅關係密切,令致到你自己混淆咗自己係佢嘅父親,界限模糊先至同佢越界發生性行為。但係擺在眼前嘅事實係同呢一點並不相符,因為呢一宗唔係單一一時衝動而作嘅越軌作為,你係不只一次與長女發生性行為。更甚嘅係你繼而侵犯二女,呢啲係本案情節中特別嚴重嘅因素,係你糟蹋咗兩名女兒嘅一生,你嘅行逕與禽獸不遑多讓、不配為人父。
本席考慮咗陳杏玉(譯音)案,喺嗰個案件係涉及一項亂倫罪,該案嘅受害人當時係十至到十一歲,喺定罪之後,本席判處被告10年嘅監禁,上訴嘅時候,上訴庭認為10年嘅量刑基準係正確嘅。
綜合上述,就各項控罪而言,本席認為以下嘅起刑點係適合。第一項控罪,即係向年齡喺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起刑點兩年。其餘所有嘅亂倫罪10年起刑點。喺認罪之後每一項控罪如下:第一項控罪判刑16個月,其他嘅控罪判刑80個月。我將所有嘅控罪分為兩組嘅控罪,第一組係牽涉長女嘅,即係控罪一至到控罪四。本席認為整體認罪之後,80個月嘅刑期係合適嘅,所以下令控罪一至到四,所有嘅刑期同期執行。至於第二組牽涉次女嘅三項控罪,即係控罪五、六同埋七,本席亦都認為認罪之後80個月嘅刑期係適合嘅,下令控罪五、六、七嘅刑期同期執行。
本席繼而考慮量刑嘅整體性,喺本案牽涉兩名受害人嘅多項控罪,本席認為一個15年嘅總起刑點先可以反映所有控罪嘅嚴重性,喺給予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之後,總刑期係10年。本席下令第二組,即係牽涉次女刑期中嘅40個月,同第一組嘅80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