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進

Case No.DCCC 117/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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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家進 WONG Ka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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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4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江祖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莫超權律師行律師莫超權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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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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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經修訂後的管有毒品罪。本席在3月11日押後判刑到今天4月8日,並索取戒毒所報告。

2.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11月12日警員在深水埗青山道25至35號附近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毒品。在警誡下,被告說那些白粉是自用的。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278元港幣和一部手提電話。

3.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

(1)白粉是指海洛英。

(2)被告在一個公園內和一個叫阿強的人購買毒品。他交給阿強 $7,000元。

(3)被告沒有工作,倚靠每月$3,300元綜援過活。

4.經化驗後,涉案毒品是14.10克混合劑,內含6克海洛英鹽酸鹽。警方估計毒品市值約為$12,647元。

求情理由

5.辯方準備了書面的求情撮要。被告現年38歲,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案發時獨居於深水埗元洲街一個租住房。被告有一個坎坷的童年,與前度同居女友有一名17歲的女兒。被告在17歲時染上毒癮,有十三項定罪,曾數度進入戒毒所。在2010年3月,因為販毒而再被判入戒毒所,2011年初服刑完畢。被告倚靠每月$3,300元綜援和做散工維生。被告與警方充分合作,聲稱毒品是自用的。辯方亦呈上特區莫祖迪(譯音)[2001] HKC 261作為法庭的參考。

判刑

6.嚴格上被告並非在被捕後即時坦白認罪。被告是和控方經認罪商議後,因為控罪從販毒改為藏毒而認罪。被告亦應該知道他承認控罪,會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在1993年開始有刑事紀錄,總共有十三項定罪,有八項涉及毒品。而當中有五項是涉及販運毒品。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不再倚賴毒品,而被告在1993年、1998年、1999年和2009年曾經四次進入戒毒所。被告參加自願戒毒計劃,最後一次飲用美沙酮是在2012年的11月。報告的結論是被告並不適合再度進入戒毒所。

7.本案涉及6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是一萬二千六百多。警方亦沒有搜獲其他空的膠袋,或磅重的工具。本席考慮上訴庭在上述莫祖迪一案的判刑考慮因素,亦考慮到案情,被告數項雷同的前科,被告倚賴綜援,和聲稱間中做散工維生,以及涉案毒品的市值等等因素,本席認為當中的潛在風險十分高。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15個月作為起點,而因應潛在風險而加刑6個月,至21個月。亦因為被告的認罪,本席將判刑減至14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