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永樂

Case No.HCCC 5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5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永樂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3月25日下午12時2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瑞紅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就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嘅,涉及嘅係13.50克嘅「冰」毒,咁佢係承認控罪喇,同埋嗰個同意嘅案情嘅。

簡單嚟講,案發當天被告喺落馬洲管制站入境大堂就準備返香港,喺嗰個時間佢係被海關關員截停搜身,期間被告想將一包物件放喺口入面,失敗之後佢就將物件係拋棄同埋用腳去踩。後來關員發現嗰包物件係裡面有一啲白色嘅晶體,被告就承認話嗰啲係「冰」毒,佢話係買嚟自己用嘅。

到後來嘅錄影會面時間,佢透露佢喺羅湖用咗5,000鈫買咗嗰啲「冰」係返嚟香港自用。被告又話每日就食一、兩次,咁呢啲毒品可以夠佢用十到十四日。佢話佢係司機,月入7,000鈫。

喺求情嘅時間,代表大律師就話,被告其實就仲另外有一份工嘅,咁入息總共大概有萬幾鈫。根據程國雄嘅案例呢一個數量嘅毒品係要判到七至十年嘅。被告由國內帶啲毒品嚟香港,咁所以構成販運。但係本席都要考慮被告所講,話係全部自用是否屬實。喺呢一個問題上,被告決定不上台作供喇,佢話佢唔想再花法庭嘅時間。但係以佢嘅背景嚟睇,佢應該都係毒品使用者。佢係喺09年9月同埋11月先後有藏毒同埋販毒嘅定罪嘅。

咁根據紀錄,被告喺2012年7月10日放監,一個月之後就再干犯咗呢一件案嘅。被告剛剛放監,除咗必要嘅使費,應該就唔會有太多嘅多餘錢去買咁多嘅毒品,加上要工作,照道理佢應該係喺香港去買啲細包份量嘅,去滿足佢嘅毒癮。綜觀本案嘅情況,喺冇其他證據嘅支持之下,本席難以接受被告話全部係自用嘅呢個講法。睇嚟佢應該係想搵快錢而幫手販運毒品嘅。但係本席不排除其中有啲係可以畀佢自用嘅份量。

本席會以7年作為刑期嘅起點,在扣除咗因為佢認罪而得到嘅三分一嘅減免之後,刑期會係四年八個月。法庭考慮到佢可能可以得到一小部分嘅毒品作為自用,咁本席決定將刑期係減為4年,咁本案嘅刑期係4年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