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黎黎

Case No.HCCC 21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1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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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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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3月19日上午11時37分
出席人士: 鄭明斌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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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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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係被控兩項罪行,即係搶劫同埋企圖盜竊罪嘅。被告人承認咗控罪,亦都同意有關案情。

事發就喺2011年嘅12月尾,被告人去到周生生珠寶店裡面係想以偷龍轉鳳嘅手法攞走一枚價值約二十五萬港紙嘅鑽石戒指,但係被職員發現,並報警將被告拘捕嘅。

警員喺被告嘅袋裡面搵到有把刀,後來被告自己承認咗較早前係有用刀打劫一間便利店。警方調查後,確認被告先前有去到銅鑼灣嘅一間7-11店鋪係打劫咗四千五百幾鈫。

被告喺其後嘅會面中有詳細交代犯案嘅事情,佢話因為佢係被診斷係得咗呢個紅斑狼瘡症,咁所以係覺得沮喪嘅。

被告係一名內地居民,佢係用雙程症嚟香港嘅,佢喺香港並冇刑事紀錄。

辯方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家人都喺國內,而家住喺深圳,希望可以早啲返去照顧佢嘅女兒。辯方亦都呈上咗一啲被告家人替佢寫嘅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其實有一點,本席就不太理解。如果好似馬大律師所講,被告係染咗病,係有經濟壓力,但係睇嚟佢打劫得到嘅錢,佢係用喺啲化妝品、手袋、住宿方面嘅,咁其實以呢個病嚟講,現時亦都唔係話乜嘢絕症,本席認為佢喺國內應該都係得到充分嘅治理嘅。

馬大律師同意有關判刑方面,本席係要依隨茆廣生(譯音)呢一個嘅案例。

被告喺打劫便利店嘅時間有出刀,咁刑期起點應該訂喺5年嘅左右。被告除咗亮出把刀,即係一把生果刀,大概有6吋長咁樣,但佢就冇作出進一步嘅危險行動或者去恐嚇有關嘅呢個職員。本席認為呢一項嘅刑期起點可以訂喺5年。

另一項企圖盜竊罪係涉及嗰隻戒指標價都有二十幾萬,咁可以話相當貴重,好彩呢間公司嘅職員係冇話疏忽大意,先至係避免咗損失。但係香港每日接待極多嘅國內外嘅旅客,如此嘅行為,法庭認為要有適當嘅阻嚇嘅。

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會以4年作為呢個刑期嘅起點。雖然被告係曾經要求法庭安排時間係就嗰個案情細節進行聆訊,但最後呢個都--被告都接受咗控方嘅呢個案情嘅大綱,咁所以最終本席都係決定被告可以得到三分一嘅全數嘅扣減。

第一項嘅5年喺扣減之後係變成三年四個月;第二項嘅4年係變為兩年八個月。考慮到整體嘅刑期同埋有關嘅情況,咁本席決定第二項嘅兩年八個月中嘅14個月與第一項刑期係分期執行。因此,刑期係四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