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漢霖

Case No.HCMA 70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0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0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5352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漢霖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3年1月29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1月29日

判 決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5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事發時,一名警員看見上訴人於荃灣路駕駛一輛貨櫃車連拖車,上訴人原在左二線行駛,但當貨櫃車車尾與左三線上行駛的的士左車頭約只有1至1.5米距離時,上訴人突然將貨櫃車急速向右切入左三線,而上訴人當時並沒有亮起任何燈號。的士剎車,此時,貨櫃車又駛回中線,但不久,貨櫃車又重返左三線,並在左三線一直行走。警員指,現場為三線行車的快速公路,貨櫃車不可使用左三線,警員於是追截上訴人駕駛的車輛。

辯方案情

4.上訴人在審訊時作證指,該路段只有兩條行車線,而由於前車行車速度不正常,他因而被逼駛出右線。上訴人並指,右線上的的士是讓他駛進右線的,他從無從右線再駛回左線,警員所見只是警員的錯覺而已。

上訴理由(定罪及判罰)

5.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並沒有列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

6.今早,上訴人在庭上就定罪上訴,基本上是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他在審訊時的證言,及錯誤地拒納辯方案情。

7.至於判罰上訴,上訴人則指一般而言,「不小心駕駛」應只判罰450至600元。故此,裁判官在本案中對他的判罰是明顯過重。

考慮

8.本案為單對單的案件,裁判官在事實裁斷陳述書中亦已提醒自己要特別小心處理。就證人是否可信、可靠,一般純在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本席經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並不認為有任何基礎讓本席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9.雖然上訴人今早力陳他的版本才是當時的實況,但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而裁判官在本案中所作的分析亦合情合理,本席並不認為本案的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10.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11.至於判罰方面,上訴人過往有超速、危險駕駛、駕駛危險車輛及車輛裝置不合規格之紀錄。然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本案的不小心程度並不屬最嚴重的,裁判官因而判處上訴人罰款2,500元,並且不作出任何停牌命令。

12.本席認為有關判罰並不是明顯過重,亦不是有違原則。因此,本席亦駁回上訴人就判罰所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