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韻怡 對 陳道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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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2012年2月份已知悉有關這案件的存在,但他只是4月19日才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這案件的審訊日期是在2013年1月29日訂定的,而被告人事前也知道審訊日期會在當日訂定,如果他在今年2月或3月份往申請法律援助,今年5月7日的審訊日期便不會受這申請所影響,但因為他太晚才申請法律援助,若《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暫緩案件進行的法定安排不被撤銷的話,預定的審訊日期便要取消,這案便不能夠如期審理。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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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P 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遺囑認證訴訟2012年第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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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被告人在2012年2月份已知悉有關這案件的存在,但他只是4月19日才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這案件的審訊日期是在2013年1月29日訂定的,而被告人事前也知道審訊日期會在當日訂定,如果他在今年2月或3月份往申請法律援助,今年5月7日的審訊日期便不會受這申請所影響,但因為他太晚才申請法律援助,若《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暫緩案件進行的法定安排不被撤銷的話,預定的審訊日期便要取消,這案便不能夠如期審理。 2.被告人今早亦有提及他的答辯理由,因為今天不是要審訊這案件,所以本席不會考慮這些答辯理由是否充份,本席只裁定這些理由沒有顯示到需要繼續暫緩處理這案件,所以本席現命令將這暫緩進行的安排撤銷。 3.這案件將於下星期二(即2013年5月7日)如期審訊,原告人大律師須於下星期一(即2013年5月6日)將英語的開案陳詞存檔兼送達被告人。因為被告人諳熟英語,所以原告人的開案陳詞可以用英語撰寫。 4.至於今天的訟費就歸於案中,即最後誰勝訴,誰就取得今天的訟費,其中一個作出這訟費令的原因就是今天的聆訊是由法庭主動安排。
原告人:由李思行, 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延聘陳文瀚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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