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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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6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亦承認經修訂後的案情,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2012年11月8日下午五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和另一名年青人在隆亨邨樂心樓附近的籃球場內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和那年青人。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包膠袋,內有二十九個可再封口膠袋。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購買那些可卡因,而他亦轉交一些給那姓李的年青人。 2.警員搜查那姓李的年青人,找到一張摺過的$10元鈔票內有毒品。事後發現證實毒品是0.03克的粉末,含有少量的可卡因。而在被告身上找到的二十九包毒品經化驗後共重5.18克固體,內含4.48克可卡因。 3.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在11月6日用$5,000元和阿明買了9克可卡因。被告帶著那些毒品在身。在11月8日被告遇見姓李的朋友,被告把一至兩包毒品交給姓李的朋友,他們一起吸毒。被告在案發時沒有工作,而購買毒品的金錢是從政府的$6,000元現金計劃得來。 4.警方估計,第一項控罪的可卡因的市值是六千二百多元。被告在身上有$20元現金和一部電話。 求情理由 5.被告坦白認罪,單身,犯案時是19歲。被告在國內出生,在1997年來港定居,父母離異。被告做地盤或勞動的散工,每月收入約為$6,000至$7,000元。被告沒有相關案底。被告是用政府的$6,000元現金計劃來購買毒品,有部分毒品是自用。被告從2012年開始有吸毒的習慣,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把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辯方亦堅持控方沒有正式的證據證明姓李朋友的年紀。 判刑 6.被告現年20歲,案發時是19歲。被告有兩項定罪,但沒有同類的前科。被告在下午時分給予另一名年青人毒品,但那姓李的年青人所拿著的並不是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而是一張內有少量毒品的$10元鈔票。被告身上亦都只有$20元現金。被告身上有二十九包毒品,本席並不接受被告所稱部分自用的說法。被告在警誡下說他在11月6日已經買了毒品,但竟然會帶著毒品在身,直至11月8日被捕。本席認為所有毒品都是作為販運用途。 7.根據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判刑是兩年至五年。就第一項控罪涉案的毒品是4.48克,本席以兩年半作為起點,被告認罪,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減刑至20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被告在現場販運少量毒品給另一名年青人。雖然案情並未能透露那年青人的實質歲數,本席以一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2個月。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把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被告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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