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31/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y 2013.
1. 上訴人被控於2012 年5 月20 日上午1 時4 分於觀塘道近勵業街交匯處,在放置有下述道路標記的車路上,即在放置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374 章)附表 2第 501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連續雙白線的車路上,身為展示登記號碼 GN6228的公共巴士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確保該車輛的任何部分不駛越該車路的連續雙白線或該線的任何部分,因而違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制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1)(a) 條及第 61(1) 條。他在聆訉後被定罪。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