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容均

Case No.HCCC 12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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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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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3月15日上午9時5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展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方聲澤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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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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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事發當日被海關人員在街上截停。在被告人所攜帶的一斜孭袋內,海關人員搜獲六袋共重97.78克的可卡因。這些可卡因市值估計約為126,000元。被告人在期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為了500元,替他人接收及運送這些可卡因。

被告人現年22歲,現職保安員,雖有一次刑事紀錄,但並不相同。被告人亦透過律師,呈上家人及姨媽的求情信。這些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人輕判。本席明白母親、哥哥及姨媽的要求,但上訴庭已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除有特別情況,否則一般在如此嚴重的控罪中,法庭不會考慮被告人的個人因素。在此案中,聽過律師求情之後,並沒有這些因素的存在。

就販運98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應是9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因此,就其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處6年的即時監禁。